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大小事,很多都绕不开村委会,它虽不属于政府机构,但对于农民朋友而言,了解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作用以及常见违法情况非常重要。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负责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维护村里治安,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等。村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基层政府需要给予村委会一定的帮助和支持,但不得干涉村民自治事务。综上,村委会不属于政府机关,不享有国家公权力。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村委会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权利义务。1、村委会无权批准并组织实施征地
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有审批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批征收的。
值得注意的是拆迁实践过程中,虽然征地拆迁的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但在有些地区政府在无法获得审批指标又想要征地拆迁的情况下,往往是村委会冲在前面“代替”政府进行“协议拆迁”。
法律没有规定协议拆迁,那么这就是违法的。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心中有数:法律之所以规定征地拆迁要事先报批、发布公告、签订补偿协议、听证等措施,就是为了使民众能够监督政府、监督拆迁方,防止腐败,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专业的、严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词汇,也不是合法的拆迁方式,所以遇到这种拆迁方式,一定要留个心眼儿,不要随便签字,遇到拆迁方暴力拆迁时,要报警走法律程序,必要的时候,请及时咨询和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大家如何维权、要回补偿款甚至提高补偿款。
2、村委会不能代替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享有;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安置人员。另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由此可见,上述三项补偿费用,均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法律权益,基本要归农民所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无权直接作出决策。
因此,村委会在没有得到授权或者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权代表村民直接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村委会无权截留村民征地补偿款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这些补偿款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理应发放到村民手中。
但实际情况中,村委会侵占征地补偿款不予发放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如果本村村民对村委会截留补偿费的决议有异议,可以申请村务公开,看村民会议是否合法举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签字,表决程序是怎样的等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规定,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发现分配决议侵犯了自己权益的,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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