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教育问题往往属于家务事,但“受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近期,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一起案例:由于母亲不让儿女入学,她的监护权被撤销!南京女子李某在2013年和2015年先后生育了女儿乐乐和儿子安安,但孩子父亲不知所踪,李某一直没有给姐弟俩申报户口,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到了入学年纪,也没有让孩子们入托入学。但在2020年,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并被判处了11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李某被判刑后,两个孩子一直由李某雇佣的保姆照顾,但由于李某没有支付保姆工资,保姆就将孩子送到了上海某一派出所的门口。而在这期间,李某并没有向公安机关申报孩子被监护的状态,也没有把监护权委托给其他人。上海警方对乐乐和安安进行了暂时安置。在上海、南京警方、检察等多部门的努力下,终于调取了姐弟俩人的出生证明,办理好落户手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少家庭法官石玥表示,母亲在抚养两个孩子期间,一直没有安排孩子入学入托,已经妨害了未成年人在适龄阶段接受合适的义务教育,也耽误了孩子性格发展以及培养逻辑思维的阶段。好在经过多部门协调,在2022年下半年,安安和乐乐顺利进入南京的一所小学就读,日常由外公外婆照顾。为了做好两个孩子的后期监护,两位老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资格,由外公外婆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36条明确规定,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况中,就包括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在负有监护资格而不能履行的时候没有及时委托给他人去履行。法官表示,妨碍未成年人入学的行为虽然没有给孩子肉体造成伤害,但很可能使他们在今后丧失很多的机遇,这种妨害影响深远。带娃没有固定模式,但《民法典》划定了依法带娃的法律底线,鉴于李某的种种行为,法院依法撤销了她的监护权,并明确外公外婆为新监护人。
(南京零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