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J.J.Rousseau, 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卢梭一生著作颇丰,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学》、《爱弥儿》或《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是反应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性在法律的概念问题上,卢梭首先批判了孟德斯鸠(法是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和霍布斯(法是主权在的命令)。卢梭认为“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法律乃是公益的行为”。
法律有两个本质属性:一是对象普遍性,法律所调整的是一般的、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二是意志普遍性,制定法律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全体人民或称立法者或称主权者公意的体现。
正是因为法律具有对象普遍性和意志普遍性,卢梭得出结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的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能是行政的行为”。
卢梭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其中人定法分为:
1. 政治法(根本法)。政治法是规定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比率的法律。他说,政府是人民(主权者)与国家间的比列中项,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
2. 民法。卢梭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国家各个成员之间的、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是每个公民对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才能充分保障各个成员的财产和自由。
3. 刑法。刑法处理的是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4. 风俗、习惯和舆论。卢梭认为,风俗、习惯和舆论也是法律的一种,而且是很重要的一种,它铭刻在人民内心中,在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替代权威的力量。
追求自由与平等,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之一,也是卢梭毕生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
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除了在年龄、体力、生理上存在差异外,不存在奴役与被奴役、服从与被服从等任何不平等,自然状态是人类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是一种低级的无差别的自由平等。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必然向文明进化,文明产生后,法律和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达到了极点。
为了否定人类的不平等,而达到一种新的平等,完成平等—不平等—新的基础上的平等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和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性质是:第一,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第二,社会契约与政府毫不相干,政府不是立约的一方,社会共同体只是社会契约论的产物;第三,社会契约构成共同体后,社会成员不仅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共同体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第四,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通过公意的宣布这种立约形式形成法律。
四、法律与人民主权卢梭认为,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人民主权的社会,即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对于主权的概念,卢梭说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行为是以整个共同体合法、公平、稳固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因此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具体的讲,人民主权包括下面两个原则:
1. 主权不可转让。主权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意志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如果转让意志,就意味着出卖生命和自由,因此,主权永远不能转让。
2. 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基于主权不可分割思想,卢梭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理论的根本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意义深远,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也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的彻底性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有一定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