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的水质卫生状况如何?
泳池的水里余氯含量是否超标?
婴幼儿游泳馆卫生状况谁来监管?
8月6日
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相关负责人
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不合格游泳馆问题出在哪?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游泳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目前,大连市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为113家,分布较为分散,中、西、沙、甘主城区相对较多,共71家,约占到全市游泳场所的60%左右。
2021年,对全市营业中的100家游泳场所开展水质抽样工作,检测指标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pH 、游离性余氯等,结果显示水质不达标单位25家,不合格指标出现较多的就是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
目前,本年度游泳场所全覆盖监督检查正在推进中,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个别游泳场所投加消毒药剂以及水质自动检测的设施维护不到位,影响了对泳池水的消毒。
我市于2021年建立了“游泳场所水质在线监控平台”,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实时监测水质状况、预警并进行水质指标的实时调控。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 “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查看。
什么是游离性余氯?游离性余氯是指在池水中以次氯酸根形态存在的氯消毒剂浓度,目的是用来保持池水的持续杀菌作用。经营者应向游泳池与浸脚池内投加消毒药剂,确保游离性余氯指标符合要求。浸脚池水中含有较高浓度的含氯消毒液,浸脚池水游离性余氯国家标准规定为5-10mg/L,能够有效减少脚部带入的细菌、真菌等。营业时浸脚池水每4小时应进行更换。
婴幼儿游泳馆按“洗浴”管?
近几年,婴幼儿游泳场所作为一个新兴项目,在我市开始陆续涌现。尽管这些场所带有“游泳”的字样,但是按照《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我省婴幼儿游泳、洗浴、戏水等按照“沐浴场所”进行监管。目前,我市婴幼儿游泳洗浴有26家。
现行的《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 37489-2019)中关于“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的卫生要求主要是针对成年人体质状况制定的,并不适用于婴幼儿的特殊身体状况。
为了更好地规范此类行业的卫生管理,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联合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等多部门共同起草了推荐性地方标准《辽宁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DB21/T 3231-2020)。从设计卫生要求、卫生质量要求、卫生管理要求以及检验方法共四个方面,对我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做出了详细规定。
游泳馆怎么选?
1.看“脸”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以及卫生检测结果都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消费者可查看其是否取得卫生许可,又或者查看张贴笑脸、平脸或哭脸标识,以及水质检测结果可判断该游泳场所总体的卫生状况。
笑脸、平脸或哭脸标识分别指代“A级、B级、C级”,代表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优秀、良好、合格”。截至目前,我市获得卫生信誉度A级的企业共64家,获得B级的5623家、C级的3763家。
2. 看“水质自检公示信息”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规定,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开放前以及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消费者可通过查看当天水质各指标数据,了解游泳池的卫生情况。
如果消费者在游泳过程中对泳池水质有疑虑,可通过水质自检公示信息查看各指标数据,同经营者进行沟通,或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新闻大连(dltv8811)
资料: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广播中心综合广播FM103.3《她俩的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