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美橙律师事务所石文超律师
一、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区别
1、依据不同:纪律审查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各项纪律规定;监察调查依据的是《监察法》和其他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2、主体不同:纪律审查,查的公职人员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由党的纪委及相关部门进行;监察调查,查的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由监察委及相关部门进行。
3、手段不同:纪律审查一般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以及通过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处置违纪所得,一般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可以采取的调查措施较多,多达十几种(包括谈话、询问、询问、查询、调证、冻结、查封、扣押、搜查、勘查、鉴定等),还可以对被调查人予以留置,限制其人身自由。
4、处理结果不同:纪律审查,查的是公职人员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会依据党内纪律规定作出纪律处分,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监察调查的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问题,调查结束后一般会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由法院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及留置的期限
1、纪律审查的期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不过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废止了上述规定,对审查调查没有做出时间规定,且规定可以由纪律审查转为监察调查并适用留置措施。仅在第五十五条对审查调查结束后的“审理”时限做出了规定:“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2.监察调查的期限。《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3.留置的期限。《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自向被留置人员宣布之日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一)案情重大,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的;(三)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成,或者重要涉案人员尚未到案,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仍须继续调查的;(四)其他需要延长留置时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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