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朝阳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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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因粉丝追星导致
机场拥堵、飞机延误的现象屡见不鲜
很多人不禁疑惑
粉丝为何总能准确获知明星行程?
明星的航班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近日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频道
《法治在线》栏目特别报道了
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揭开了“粉丝追星”的诸多内幕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系两名在校大学生,为达到“追星”目的,两人多次从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处购买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数百条。经查,被告人秦某某系某航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代表,李某某系某呼叫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两人因业务往来而结识,2020年至2021年间,秦某某、李某某二人直接或间接借工作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上千条,非法获利数万元。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航班舱单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航班信息
触犯刑法了吗?
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涉案舱单信息主要包括乘机人拼音姓名、航班号、舱位号、航班日期、订票日期等内容,对于购买者而言,上述信息或能单独反映,或能与旅客订座记录中包含的电话、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信息结合反映,或能与购买者所了解的其他信息结合反映明星、粉丝以及其他普通乘机人等特定自然人在具体时间点的行踪轨迹,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等四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两人违法所得,并禁止两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则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及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的刑罚。
为何在对秦某某、李某某二人
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
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被告人将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当今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将整舱乘客的信息打包出售,信息主体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泄露,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已经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二人亦应当承担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院认为检察院所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某、李某某共同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40975.5元,被告人秦某某单独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6260元,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8123元;责令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微信号,删除存储在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为何对两名
出售航班信息被告人
宣告禁业?
这意味着什么?
主审法官商登煜表示,秦某某、李某某两被告人在入职之初就曾明确签署过《订座系统使用承诺责任书》,责任书里明确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非法利用其所拥有的权限,通过订座系统进行非法获利。二被告人应该清楚地知道,将乘客的舱单信息、身份信息拍照发给他人并以此来牟利的这种行为,必然是具有非法性的,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她们应该意识到,这是一种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禁止被告人秦某某、李某某二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对其二人宣告禁业,也是希望能够引起其警醒反思,避免同样错误的发生。”商登煜表示。
法官寄语
现如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受到重视,刑法、民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均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若因工作原因会接触到其他公民的个人信息,务必要遵守职业规范要求,履行保密义务,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对于因追星等原因想要打探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而言,应当注意打探的方式和限度,否则一旦超出法律底线,也将为自己带来影响一生的不利后果。
娱乐圈饭圈乱象频发
不仅对青少年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
更严重冲击社会主流价值观
粉丝文化理应健康向上
治理“饭圈”乱象
还需各方形成合力
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追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