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进口食品监督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接受报验、卫生学调查、现场监督、采样送检及留样、综合评价、对外出证、资料归档。
进口食品收货人在进口前应准备好货物的品质证书、产地证、安全卫生证书、农药及熏蒸剂、添加剂使用证明等单据,在货物入境申报时,须将这些单据与其它货运单据及商业单据一同提供给检验检疫机关。进口预包装食品时,应提前印制中文标签,其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之规定。
进口动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签定进口动植物产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批准后,输入动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对外签定合同,并在签定合同时将我国的法定检疫要求列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