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邻里纠纷面面观)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小摩擦,而解决的办法又是多种多样,可以社区调解、司法调解。经常处理邻里纠纷的哈尔滨市曙光社区主任武文涛告诉记者,邻里纠纷最多的是楼上楼下漏水引起的矛盾,占日常纠纷中的50%左右。再有比较多的就是,因说话语气不好,用词不当,或对事情的处理方式过激等引起的沟通方面矛盾,占30%左右。剩下的就是一些其他纠纷,包括因垃圾占道、堆放物品、噪音扰民等引起的纠纷,约占20%。
垃圾堆过道 两家邻居差点打起来
家住哈市河清街平房的陈女士与邻居李某,因邻里之间的小问题发生纠纷。隔壁李某家将院子清理干净后,将垃圾堆积在自家门口和陈女士家之间的过道上,这些没能及时清理的垃圾影响了陈女士及其家人出入,多次交涉李某不理不睬。于是,陈女士和家人便将这些垃圾堆在李某家门口,双方很快发生争吵,险些打了起来。
道里区司法局正阳河司法所所长兼正阳河调委会调解员冀南得知情况后,首先劝解陈女士,邻里纠纷应采取合法手段解决,不能“以牙还牙”,容易激化矛盾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随后,冀南对双方耐心劝导,疏导双方要和气解决问题,指出双方存在的问题,并告知双方,虽然这是小事,但影响的不仅是两家,也会影响到其他人,甚至整个小区的整体环境。经过劝导后,李某主动向陈女士道歉,当场表示当天就将垃圾清理干净。看到李家态度诚恳,陈女士也招呼家人马上清理过道和李某家门后的垃圾。
只因一句话没说好 两家邻居成仇人
今年过年期间,在哈尔滨市做生意的郭某去巴彦县的舅舅王某洪家串门。正月十五晚上,王某洪几个亲戚的孩子到门口放鞭炮,邻居夏某告诉丈夫王某出去让那些孩子离远点,别崩坏了自己家的窗户。王某出门就对几个孩子破口大骂,夏某也出来了,拎起酒瓶子和小石头就往邻居家院里扔,边扔边骂些难听的话。郭某出来与舅舅家邻居夏某对骂了一会,王某洪夫妻二人出来拉架,双方暂时消了火。为了缓和气氛,王某洪的妻子与郭某和几个亲戚都进了夏某家聊起家常。可聊着聊着又起了冲突,郭某拿起夏某家的塑料凳子摔在地上,虽然没有伤到人,但夏某马上一屁股坐在地上捂着胸口说心脏病犯了,得赶紧去医院。夏某住了几天院,花了4000多元医药费,医院诊断结果显示,夏某有颈椎病、尿路感染、高血压等症状,但都不严重。可夏某强调这都是被郭某吓出来的,要求郭某赔钱,郭某觉得夏某这是敲诈,拒不赔偿,双方又闹得不可开交,最后闹到了司法所。
巴彦县司法局巴彦港司法所所长兼巴彦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韩建文,负责对双方进行调解,反复多次单独对双方进行了约谈、协商。“我先把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先做夏某工作,告诉她骂人肯定是错了;再做郭某工作,告诉他态度不好,摔凳子肯定是错了。”韩建文说:“最后一次,我把双方都约来,谈了4个多小时。”最后,经过韩建文的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互相道了歉,郭某家人也同意赔偿,赔偿了夏某部分医药费。
楼上常年“漏水” 楼下气得要“杀了”邻居
曙光三道街某小区,由于物业弃管,公共设施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跑冒滴漏现象十分严重。住在一楼的王某家棚顶常年漏水,墙皮都快掉光了,王某觉得漏水是楼上居民用水不当造成的,多次跑到楼上要求赔偿损失。楼上的张某起初以为是自家漏水造成,对王某不断道歉,随后检查了好几次水管,确定家里并没有跑水、漏水的现象。被王某多次纠缠,张某最后忍无可忍,与楼下吵了起来。
第一次争吵后,双方不了了之,之后,王某三天两头就找张某要说法,两人见一次吵一次。有一次,王某大喊要“杀了”张某,张某想出去与王某“干一仗”,但被家人拉住,站在屋内与王某对骂。
曙光社区主任武文涛知道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先安抚王某情绪,随后将张某也叫到楼下。武文涛找来专业水暖工人对楼上楼下进行彻底检查,发现是水管主管道因年久失修导致漏水,张某并无责任。最后,双方关系得到缓和,两人表示会一起商量着解决漏水问题,不会再吵了。
武文涛告诉记者,邻里纠纷是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大部分时候,经过社区劝导、司法所调解,都会及时解决。但如果双方都不同意调解,那就只能去法院“对簿公堂”了。
邻里纠纷 一般咋解决?
曙光社区主任武文涛告诉记者,大部分的邻里纠纷都属于邻居在无意中侵犯了对方的相邻权,比如私自占用公共空间、噪音扰民、关闭公共水闸等。遇到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物业、社区、街道办事处或者司法所出面进行调解。“指出矛盾双方的错误,说明利害关系,缓和邻里矛盾,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武文涛说,“由于有些矛盾确实是无意中产生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有人调解,说明彼此之间的错误,大部分矛盾最后都能化解。”
还有一部分邻里纠纷,双方都不同意调解,那就只能通过法院进行起诉。法昕律师事务所陆珊珊律师告诉记者,法院会依据相关法条责令侵犯方对被侵犯方进行损失的赔偿,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损失,则不需要赔偿,但必须立即停止侵犯,不得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