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2、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