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代的法学理论可知,父母与孩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母欠债与其子女无关。事实上,我们国家法律不支持“父债子还”的说法。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当父母欠债意外身亡,若父母尚有债权、财产存在的,这些债权或财产应该先用来偿还他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完毕后,作为继承人才能对剩余遗产进行继承。子女如果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不用偿还父母的债务,自愿偿还债务的话就不在这个限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