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民事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民事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