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司法制度 :
一、会审制的发展。清朝会审制在明朝的基础上,更为完备。
重要的有:秋审。秋审是中心司法机关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 因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经过秋审,分为情实、缓决、可矜、 留养承祀四类。情实者奏请皇帝裁决,执行死刑,缓决有留下次秋审处理;其它两类可免予处死。秋审被称为“大典”, 以标榜“慎刑”。 “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师四周斩监候、绞监侯的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每年霜降后10月举行。 参加会审的有三法司,吏、户、礼、工部尚书,通政使及科 道官。经朝审的案件,处理办法与秋审同。
二、限制“越诉”。清朝地方分为4个审级,以严密程序限制“越诉”。越诉情实者也要治罪,并禁止在押囚犯告举它事。卑幼、妇女控告尊长、丈夫,以“千名犯义”治罪。
三、加强对少数民族的司法管辖。设理藩院,作为清朝统治各少数民族的重要机关。少数民族地区判决的重大案件, 均须由理藩院审核,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