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行信用卡中心(遭保险公司单方解约)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二审判决书,揭露了一起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信用卡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并随后两次顺延续约,最终延期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约定,交行信用卡中心作为投保人,为其持卡人投保包括交通工具延误险等保险产品。
此后由于交行方面航延险报案量激增、赔付情况持续恶化,平安财险要求涨价。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平安财险便终止了合作协议。对此,交行信用卡中心不予认可,认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交行信用卡中心要求判决平安财险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0万。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交行信用卡中心的全部主张,认为双方均有瑕疵。对此,交行信用卡中心继续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从精诚合作到反目成仇,这对昔日的合作伙伴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哪一方在履约过程中,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涉案双方的诉请,是否具备足够的依据?
事情追溯到2015年9月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为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主卡或附属卡的持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投保而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随后分别于2016年8月18日、2017年6月14日两次顺延续约至有效期2018年8月31日。
然而就在第二次续约后不久,平安财险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交行卡中心发出《声明函》提出终止合作。
由此,交行信用卡陷入产品权益兑现困境,也直接点燃了双方闹上法庭的导火索。
据主协议约定,交行信用卡中心有权监督平安财险公司向持卡人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验收保险理赔工作,且有义务以其发行的并且已激活的白金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数量,按照梯度价格向平安财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平安财险公司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交行信用卡中心按期付款,且有义务按照合作双方的约定向该信用卡中心的持卡人提供保险服务。
双方前两年的合作都算愉快,为何在第二次续约后不久,平安财险公司主动提出要终止合作呢?
平安财险称,称近一年来,案件量急剧增加、赔付情况持续恶化,继续履行白金卡权益中的航班延误责任方案将对平安财险显失公平,要求调整保险方案。
平安财险明确提出,若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接受,双方将于2017年10月6日起终止合作。后因交行信用卡中心不同意解除合同,故保险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
归根到底,是“钱”的问题没谈拢。
面对合作伙伴的突然变卦,交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平安财险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
2017年9月29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在给平安财险的《回复函》中认为,其修改承保条件的要求没有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平安财险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到期,并向其发出《公函》称平安财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若其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将严重损害交行信用卡中心持卡人合法权益,并可能造成大规模客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舆情。
2017年10月26日,因交行信用卡中心尚未支付5月至7月期间的服务费,平安财险公司通过邮件向其进行了催收。
几天后,平安财险再次向其发送邮件称,公司已在保留合同解除权、搁置争议的前提下暂时恢复10月6日以后案件的理赔工作,在交行信用卡中心增补保费200万元补贴该公司运营等基础成本的前提下,平安财险同意将该项目由2017年10月6日继续承保至2017年12月31日。
同时,对于交行信用卡中心提出的履行2018年合同内容的增补保费的补充方案,平安财险公司称若交行信用卡中心增补保费4,000万元,其同意将该项目由2018年1月1日继续承保至2018年8月31日。
2017年11月8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财险公司继续完整履行涉案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后因故撤诉。12月6日,平安财险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合同。
至此,昔日合作伙伴终究还是反目,闹上了法庭。
对于平安财险公司提出的增补保费要求,交行信用卡中心并不认同。
2018年3月28日,交行信用卡中心向平安财险发出《公函》声明,自己已经支付主协议和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2017年5-7月保费388.5万元,鉴于平安财险公司已于2017年9月4日单方违约通知解除合同并且于2017年10月6日单方停止履行合同,如果平安财险公司在收到本函后二日内未书面答复继续履约,交行信用卡中心将引入新保险服务商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很快,交行信用卡中心觅得下一个合作伙伴。2018年3月31日,交行信用卡中心与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交通银行太平洋白金信用卡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并于当年6月28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保费499.7万元,10月16日,再次向其支付保费767.4万元。
同时经审计,截至2018年8月31日,交行卡中心自行垫付因航班延误导致的理赔款金额共计约297万元。
此次纠纷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履行主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过程中,到底是哪方构成根本性违约?以及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诉请是否有依据?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承保不确定风险,平安财险公司提出的案件数量增加、赔款总金额已远超可预估范围属于合理的商业风险,而非情势变更,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故其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同时,交行信用卡中心在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亦存在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但之后补缴了价款,平安财险公司虽然履行了催缴义务,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条件提出解约,因此交行信用卡中心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亦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
所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虽然双方都存在瑕疵行为,但都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故均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在此前提下,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的保险金赔付垫付款确实具有合同依据。
关于垫付款具体金额的确定,法院判定涉案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日期确定为交行信用卡中心主张权利之日,即2018年3月31日。一审法院确认,出险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交行信用卡中心垫付理赔款共计257.8万元。
一审判决显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交行信用卡中心保险金理赔垫付款257.83万元;同时,驳回交行信用卡中心的主张索赔的运营费、声誉以及新旧保险商保险费差额损失请求。案件受理费9.86万元,由交行信用卡中心负担7.12万元,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负担2.74万元。
对此,交行信用卡中心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显示,上海金融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原告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