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可以不立案处理。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立案之前主动退还的钱款,认定为诈骗的犯罪要件并不充分。
2、同时,如果构成诈骗行为,但是在一审前全部退账、退赔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