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户口。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出生登记。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注销户口。公民正常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公民非正常死亡,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