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方法如下:
1、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2、采用代理转让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采用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公有住房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4)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5)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关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公有住房,于1998年12月1日停止福利分房前已出租给现住户居住的,仍可按房改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现住户出售。尚未购房的现住户,仍按规定的相应标准向原产权单位缴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