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一个听来让人心动的名词,有时甚至比本金听来都更诱人。因为它意味着这笔钱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而是通过自己的钱自动获得,真正实现了让钱为自己打工的伟大愿望。而且此收益可谓绵绵无绝期,即使你只有一百块钱,它也会日日夜夜兢兢业业地为你带来利息,真正算得上最忠实的仆人。
那孳(Zī)息又是个什么玩意儿?“孳息就是利息”的说法正确吗?孳息是法学家们创设出来的一个故意难为普通人的高大上版本的利息吗?如果不是,那它和利息又是什么关系?
利息只不过是孳息的一个子类别而已。
孳息确实是一个法律用语,但它不是用来抬高利息身价,而是为了与利息划清界限的。
《物权法》中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自然规律而产出的独立于原物而无损于原物的单独的物,它包括果树产出的果实、动物产出的幼仔、母鸡产出的鸡蛋等,而诸如猪肉、牛肉、鸡肉等因为有损于原物而不属于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双方约定或交易习惯而基本法律关系取得的利息,包括资金使用的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场地的使用费等,而由于他人毁坏权利人的物而支付的费用属于侵权关系下的赔偿费用,不属于法定孳息。
孳息与利息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因此,“利息是孳息”的说法没有问题,因为孳息涵盖了利息;但“孳息就是利息”的说法却是以偏概全,忽略了孳息其他丰富的含义。利息只不过是孳息项下一个小分支而已,孳息包含的情况众多,不能直接把孳息视为利息的一个法律用语。
而事实上,孳息同时包含了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天然孳息是按照物的使用规律由物顺从自然规律而产出的收益,它代表的是物权关系,不以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人的合意为基础而独立存在;而法定孳息是以双方约定或交易习惯为基础而存在的,它代表的是债权关系,利息不过是将自己的货币“出租”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租金”而已。
“牛黄”、“马宝”、“狗宝”之类的物属于天然孳息吗?
因天然孳息属于物权,所以其权利人是比较明确的,但对于以上的物品是否属于天然孳息,学界和实践中均有不同的观点。以下内容仅代表笔者观点:
首先我们明确下天然孳息的条件:a. 按照自然规律产生;b. 依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产生;c. 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的物;d. 与原物分离无损于原物的正常使用;e. 可依使用方法与自然规律重复取得。
以牛黄为例,其因牛的结石而生,符合条件a;宰牛不属于牛的通常使用方法,而是通常的食用方法,不符合条件b;牛黄被取出已脱离牛体属独立的物,符合条件c;无论这头牛原本的正常使用是挤奶也好、观赏也好、耕地也好、拉车也好,宰了之后都不能再用了,不符合条件d;取牛黄则意味着要宰牛,不可重复取得,不符合条件e。
有人可能会说我养牛的使用方法就是宰了吃肉,因此符合条件b和条件d。那我只能说:“好吧,算你狠。”但“通常的使用方法”是以普通人的观点为基准的,属于客观方法,它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依然不符合条件b和条件d。
所以牛黄不属于天然孳息。
那牛黄属于什么呢?
打个比方:你准备把一件旧外套卖掉,买家出价100元,你觉得合适就成交了,于是买家用100元购买了旧外套的所有权。但你回到家突然想起来,那件外套是你藏私房钱的地方,外套左边内衬从领子下数六指有一个口袋,口袋左侧有一个暗兜,暗兜里有一个小塑料包,塑料包里放着你攒了两年得来的2000元小金库。于是你找到买家让他返还这2000元,买家说你把衣服卖给我了,也就是你把这2000元一并卖给我了,不退!你会怎么办?当然是告他个不当得利,把钱要回来。
同样的道理,笔者认为,牛黄就好比是旧外套里的2000元钱一样,它与衣服的价格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牛的权利人在卖牛时,出卖的只是对牛的所有权,而没有出卖对牛黄的所有权,因此买方对牛黄就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想想那2000元钱,难道能因为卖家不知道或想不起来它的存在就属于买家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