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位为执法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执法的人员定位为执法人员。机构改革后,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权在内的行政权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剥离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但是行政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不能像以前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样,作为独立的执法机关完整的做出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行政法律行为,但又承担了这些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于是出现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是否执法机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从事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人员是否执法人员的新问题。依据《XX省行政执法基本规范》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执法行为,故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XX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接了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XX省道路运输条例》《XX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授权,所以,可以理解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有地方性法规授权,只是这种授权不是独立的完整的行政法律行为授权。且XX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三定方案”明确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三定方案”性质为党内组织法规,故XX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地位应当高于“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综上,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属于行政执法机构。
XX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和XX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一样,是参公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XX省地方立法和实践均认可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成为行政执法机构。机构改革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权力统一由XX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履行,但是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处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权力仍旧保留在XX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执法权力按照实施环节进行分解,一般受理或者发起、草拟初步方案、执行由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审定、发布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履行其职责,地位等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处室。如果说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能,就不得不承认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履行的也是行政执法职能。因此,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确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执法主体,但是同时也应当确认道路运输中心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机构,从而符合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三定方案”关于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承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规定,也便于社会准确了解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机构构成和执法事务分工。依据《XX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构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确认行政执法资格。据此,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为执法人员身份并无疑义。但是由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职能是领导职能,少与相对人直接接触,按照惯例,和交通运输部一样,不持有执法证,不配备执法服装和车辆。而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履行的是执法的事务职能、基础职能,直接面对相对的人,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执法证,配备执法服装和车辆。当前综合管理类、执法类、技术类公务员改革尚未展开,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的性质和其工作人员身份存在变数,在此背景下,也不能充满匆忙取消道路运输中心执法证、执法服装和车辆。但是另一方面,反对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执法机构身份的理由也客观存在。一则因为事业单位改革宣布剥离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行政权执法权,有意见会以此无视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事实上的行政和执法活动,从而否认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执法机构身份。二则习惯上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视为行政机而非执法主体,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历来不配备执法证件、服装和车辆,但是仍旧履行执法职能,有意见会以此为由推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也无需配备执法证件、服装和车辆。三则综合执法改革后,普遍认为执法只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职责,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完全失去执法职能,有意见会以此为由否认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执法机构身份。可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执法机构身份是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改革后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机构身份与其工作职责存在矛盾,急需引起关注并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