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微信群越来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工具,通过微信群对接的现实资源越来越多。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个喜欢表达不同意见的群成员,经常给群主找找毛病、发表点不同意见,被群主一脚踢出去了,该怎么办?
大多数情况下,踢就踢了吧,“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山东平度就有这么一位爱较真的柳姓律师,今年1月份被从一个行业交流的群里踢出去后,以其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群主刘某重新拉他入群,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诉讼一度引起很多群主的担心:“以后还敢不敢踢人了?”
近日,这起备受公众关注案件一审尘埃落定,法院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这个案件并不复杂。2017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实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作出界定,即“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规定》第9条对群主设定了义务,即“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曾经有点担心的群主们可以把心放回肚子了。此次法院判决重申了微信群的私域性质:“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行为,应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可由互联网群组内的成员自主自治。”刘某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群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柳某移出群组,是对微信群自治规则的运用。在微信群里,群主有“生杀大权”,“我的地盘我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把群成员踢出去。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广大群主的是,建群踢人一时爽,可万一出问题,“黑锅”也得你来背。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规定》的群组管理原则是“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肯定群主“踢人”权力的同时,也肯定了群主的管理职责。一旦群成员利用群组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群主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替群成员“背锅”。这方面案例在《规定》公布之初有过判例并广泛宣传,这里就不重述了。
还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群并不限于微信群。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市场等发展,社交应用的种类、花样也越来越多。群组服务功能是新兴社交应用的标配,喜欢尝鲜的朋友往往也及时在这些社交应用上建起了群组,此时,同样也要提高警惕,注意自己的管理职责,不要无端招来“黑锅”。
当然,总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新兴社交工具建立群组传播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违法信息,也有一些群组异化成互骂群、互黑群、营销群、传销群等,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这就是需要执法部门关注的领域了。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