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在生态宜居等方面提出措施
保障支持乡村产业发展 拓展农民增收空间
今年3月,南宁市良庆区新兰村千亩韭菜地喜获丰收,不管是田间地头,还是走村入户都能看到村民劳作身影。图为新兰村韭菜地(航拍资料图)。记者 叶子榕 摄
昨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24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结合广西实际,在促进产业发展、人才支撑、乡风文明、生态宜居,以及乡村治理和扶持措施方面提出政策措施和保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其中,明确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产业发展 引导支持智慧农业发展
在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提出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
其中,《条例》明确要加强农田保护,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明确要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引导、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和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推动农产品流通销售。增加农民收入,支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和集体建设用地等资源,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拓展农民增收空间。
人才支撑 支持农民参加职业教育
乡村振兴中的农村人才输送不仅要有专业农业技术人才和科研人才队伍的支撑,还需要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育力度。
《条例》明确要加强涉农专业学历教育和普通话推广,支持农民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加大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选拔和培养,建立健全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机制,统筹县乡工作人员待遇标准,保障乡镇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工资收入。
同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定向培养、招录乡村教师力度,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支教、任教,对乡村教师的待遇予以倾斜。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提高和改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待遇。促进人才交流,建立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激励机制,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流动。
生态宜居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条例》主要从美丽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循环农业、村容村貌整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要求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求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开展美丽乡村和美丽庭院建设,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防止乡村景观单一化、城市化。
同时,要求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制度,完善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加快完善乡村排污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进乡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推进乡村厕所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城乡融合 严格规范村庄撤销合并
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条例》规定要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合理确定县域村庄布局和规模,推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全覆盖。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要统筹城乡基础教育学校布局、完善乡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加快发展面向乡村的职业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优质教育资源城乡共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建设公共就业创业平台、强化政策协同,促进乡村居民就业创业、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城乡养老服务场所和设施,形成城乡基本养老服务网络。
此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记者 彭媛媛 )
广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明确禁止13类行为,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彭媛媛)昨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广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列举十三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禁止性义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信息安全义务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截至去年底,广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2000多家,从业人员超5万人,年营业收入300多亿元。为了更好地监督和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立法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和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3类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求职、招聘信息;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
近年来,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的需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越来被大众接受,比如“网络招聘”“空中招聘”“直播招聘”等。
此次立法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信息安全义务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在其网站、移动网络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者依法自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培训,应当注重提高培训对象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举报投诉网络平台,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卢超
(作者: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