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在劳动价值中的V 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拘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所以增值额概念只有从理论角度看才有意义,在实际计税中并不直接发挥作用。不直接通过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原因是,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增值额。
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计算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南水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档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
2、收入型增值税:对外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息等各项增值项目之和。
3、消费型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以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简单、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这一计税方式决定了增值税是属于流转性质的税种。
1)都是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增值税实行价外征税,经营者出售商品时,税款附件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能采取累进税率。增值税的主要作用在与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非调节收入差距。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着,但是政府不直接向消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个环节的纳税人并不承担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来自税法1(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