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2020)豫0703刑初24号
【基本案情】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米某某从“卡商”侯双民(另案处理)处购买读卡设备“猫池”及大量的“手机卡”(即行业卡、物联卡),并通过QQ群等聊天软件寻找需要购买验证码的客户,即“号商”。“号商”下单后,被告人将购买的“手机卡”插入“猫池”读取信息,然后在电脑上打开“叮叮摩卡”等软件以及需要对接的“火云平台”等打码平台软件,根据“号商”的指令完成接收验证码的业务,“号商”用这些验证码进行注册“饿了吗”“拼多多”等软件。“火云平台”将被告人应得报酬打入其注册的账户,被告人再进行提现。
1、被告人胡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自2019年4月份从被告人米某某处购买验证码,并利用网上购买的“小果”软件对接米某某等“卡商”连接的打码平台,修改注册时的IP地址,避开腾讯注册系统“封号”风险,从而批量生成有效的QQ号码并进行出售,非法获利5949元。
2、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QQ群非法获取名为“100万身份证信息”的文件,后又通过电脑QQ软件转发给被告人米某某,米某某用该身份信息制作过少量的带实名身份信息的微信账号。经公安机关查证,“100万身份证信息”的文件夹XXX有32768条真实的公民身份信息。
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胡某家属退出违法所得5949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米某某非法获取并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胡某违反腾讯公司管理规定,利用非法软件绕过计算机安全监管系统,使用购买的短信验证码批量注册QQ,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裁判要旨】
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的 QQ 账号属于腾讯系统内处理的数据,具有计算机数据的属性,是包含着特定信息的计算机数据。利用打码平台获取验证码并修改 IP 地址的行为属于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扰乱网络秩序,危害公共网络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