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松6月14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新《条例》与2007年发布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增了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内容,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重庆市禁止养犬名单?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重庆市禁止养犬名单
重庆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松
6月14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新《条例》与2007年发布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增了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内容。
据了解,我市目前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1月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发布,于2012年进行过修正。
与现行的《办法》相比,新《条例》新增了养犬人条件,要求个人养犬人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单位养犬则要求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此外,在现行《办法》中规定,可以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但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而在新《条例》中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只有在一般管理区内可以饲养部分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没收犬只。
同时,新《条例》规定,自幼犬出生满90日起15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5日内,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和登记。
饲养犬只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养犬人如果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职责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告表示,市民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555号(邮政编码:401120),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qyangquanlifa@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3 日,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