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报废车辆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市中心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采取强制措施且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清理,本公告附本次清理车辆牌照号码,限该部分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市中心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行政处罚、领取车辆并依法销毁,逾期视为送达。对未按期接受处理的车辆,将依法销毁。
处理车辆牌照号码如下:
黑BE3893 黑BS9803
黑BQD078 黑B81H26
黑BFU522 黑BY2101
黑BRD658
黑E599BP 蒙E1809G
黑BNB853 沪C0LP89
鲁BM81X5 黑BQE615
黑B71173
黑BM7365 黑BDF181
蒙EE8108 黑BX0545
黑B2234G 沪C88S32
黑BJ5907
案件处理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237号楼,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话:0452-5688800
特此公告。
齐齐哈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31日
稿件来源 | 鹤城发布
看齐编辑 |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