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某医院配电工程设备采购招标,公示期内投标人B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提供的变压器无3C认证,应当否决投标A对此事予以认可,并出具了已向认证机构申请的证明材料,且承诺中标后如果未能取得3C认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征求意见时,评标委员会提出,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3C认证,也没有不提供3C认证就否决的否决条款,而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来评审,甚至有评委提出,国家要求产品必须3C认证是指的是销售活动,投标不是销售活动,因此不适用,只要供应商能在供货时取得3C认证即可,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招投标法有没有规定投标有效期?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招投标法有没有规定投标有效期
案例背景
某医院配电工程设备采购招标,公示期内投标人B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提供的变压器无3C认证,应当否决投标。A对此事予以认可,并出具了已向认证机构申请的证明材料,且承诺中标后如果未能取得3C认证,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征求意见时,评标委员会提出,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3C认证,也没有不提供3C认证就否决的否决条款,而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来评审,甚至有评委提出,国家要求产品必须3C认证是指的是销售活动,投标不是销售活动,因此不适用,只要供应商能在供货时取得3C认证即可。
问
评标委员会的观点正确吗?
答:不正确。
一、国家法律已有强制规定,不符合的也应否决。
理由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否决
本案例中,第一中标人候选人A提供的产品无3C认证,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强制性规定不符,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应当否决。
法条原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理由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签订合同,其合同也属无效合同。因此本案例应当否决投标。
二、未获得3C认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评标委员会认为只需要供应商在供货前取得3C认证即可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3C认证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这是强制性要求,投标本身是一种经营活动,也是营销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案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A即使是提供了销售前取得3C认证,但仍属于未办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总结:3C认证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尽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应当遵守。
作者:倪剑龙 来源:易招标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