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但并不意味着职工可以随意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提供合规的证明材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确认符合规定用途的,才能办理提取。
为什么国家要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帮助城镇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强制性、互助性长期住房储金。从使用的角度看:强制性,是指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的用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不得随意提取使用;互助性,是指通过汇集广大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向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提供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其实现购房安居梦想。经测算,平均每35名职工缴存1年的住房公积金仅能满足1名职工贷款的资金需求。如果职工可以随意提取住房公积金,将难以留存足够的资金满足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
因此,只有通过限定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才能确保住房公积金长期储金专项用于职工的住房支出,才能汇集足够的资金保障职工的购房贷款资金需求,体现互助性。所以,限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相关用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符合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了购买自住住房、退休等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您可通过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业务指南栏目查询。
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如果职工没有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事由,通过虚构实事、伪造或变造材料、隐瞒或虚构婚姻关系等手段进行违规提取、变相多提住房公积金等违反《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提取行为均属骗提套取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如果所依据的提取条件已消失的(如购房提取后又退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的),职工应在一周内主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交回住房公积金的,将被视为违规(骗提)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采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而准予提取自己以及他人的住房公积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
违规提取处罚
1、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3、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
4、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通过公积金网站向社会公开违规(骗提)提取人名单;
5、将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该职工的不良信用记录;
6、采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印章制造虚假证明材料,或委托他人制造虚假证明材料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金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规提取职工、提供虚构资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属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操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如果在办理提取业务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明知提取的事由、证明材料等不符合规定,而给予办理提取的,通过违规办理提取收取好处费、甚至与不法中介勾结协助实现违规提取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为认真贯彻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与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
欢迎广大缴存职工和社会各界群众积极监督、检举和举报违规提取行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行为,举报不法中介伪造虚假证明材料、发布违规帮助(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广告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29,也可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投诉栏目进行举报。
温馨提示
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自己也为他人实现住房梦提供了帮助,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截止目前我市已累计有103722名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了住房梦想。您在公积金账户中留存的住房公积金越多,对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帮助也越大!
编辑|许小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