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一家4S店工作,入职时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昨天合同到期,小王跟单位申请想再干两年,因为经济形势不太好,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督促其交接工作,结算完工资后,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小王心里窝火,很不是滋味,但最终还是不得不一走了之。小王与单位的做法从情理上说是对的,但从法律上却忘了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单位应支付小王两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上述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该规定可以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是不是又学一着[来看我]?单位肯定是不会告诉你的[擦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