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深化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
三年行动成果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省、市、区工作部署
翔安区9个镇(街)已全面开展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
排查整治重点
2022年前已排查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位于学校、工业园区周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以及用于培训机构的经营性自建房;
2022年以来新投用的经营性自建房;
未经正规设计施工的钢结构经营性房屋,已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钢结构房屋;
擅自改扩建的房屋;
50年以上的一般安全隐患老旧房屋;
图片2021年危房清零行动中已进行加固的房屋;
图片涉疫房屋。
注!意!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房屋
翔安区将快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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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封房的,坚决封房
该加固的,坚决加固
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确保隐患房屋及时得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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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帮助广大群众进一步强化
对安全隐患房屋法律责任风险的认识
更好地支持和配合推进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保障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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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房屋安全 谁负责》普法知识宣传单,对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法律责任风险提示做了全面梳理,请大家知晓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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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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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房屋结构安全主要责任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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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
2.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3.购买政策性住房部分产权的,购买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4.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5.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6.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7.小产权房、“两违建筑”的实际建造者、使用者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8.在建商品房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02
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主体应对
房屋安全承担哪些管理和维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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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依照设计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2.应当检查、修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3.房屋装饰装修应当符合房屋安全规定;
4.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5.应当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03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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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或者结构构件,影响房屋安全;
2.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
3.擅自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4.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5.阻碍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主体或者政府部门对危险房屋采取安全治理或解危措施的;
6.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7.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04
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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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地基基础、建筑土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
2.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
3.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05
拒不配合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
整治或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导致人员、财产损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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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3.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
(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二、行政责任
1.拒不配合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或采取解危措施等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等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暴力抗拒等情节严重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等条文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4.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将未经治理的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房屋安全责任人违反《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1.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管理责任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隐患房屋倒塌等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可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主体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本章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所列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