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快速路大塞车,可路桥费却没少收,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认为华南快速路管理方违约,于是将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路桥费10元。该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在2020年4月9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
2021年3月20日,廖建勋律师告诉南都记者,他收到了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目前我正在准备上诉,将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廖建勋说,这不是个案,高速公路因维修导致车辆缓行,合同服务质量降低,“这个现象值得关注。”
华快因修路造成拥堵
3公里路开车走了半小时
2019年11月8日,廖建勋驾车从广州市番禺区经华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区东宝大厦,途经番禺大道、番禺大桥、华南快速、黄埔大道。
当天11时15分,廖建勋从番禺大桥收费站进入华南快速,向北行驶临近华南大桥路段后,道路发生严重拥堵。经了解,拥堵系因华南快速路施工导致。廖建勋告诉南都记者,经他估算,拥堵路段长度约3公里,通行时间长达 30分钟许。
当天12时许,他从黄埔大道西收费站出口驶出华南快速,并支付路桥费 10元,全程历时 45 分钟。廖建勋认为,他通行由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华南快速路,实质上是与对方订立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应当提供与他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
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根据《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之规定,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且华南快速路在正常情况下通行速度为60公里/小时至80公里/小时,案涉路段长度约10公里,按照以往正常通行时间应当仅需10分钟左右,“我此次通行速度,远远低于华南快速正常通行速度,对方公司未能提供与我支付价款对等的服务,属于合同违约。”
此外在民事起诉状中,廖建勋还提到,案涉华南快速路为城市快速路,其限速80公里/小时,但是其收费标准甚至比部分四车道限速120公里/小时的国家高速公路要高,该收费标准显然不合理。
为此,他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路桥费10元。廖建勋告诉南都记者,让高速(快速)公路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并促使相关部门加快对该问题的立法,才是他提起本次诉讼的初衷。
被告辩称维修前已对外公布
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在2020年4月9日的庭审上,华南快速路一方认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因是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为当时的驾驶人,为此无法提起诉讼,“假使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能要求退还路桥费。”
华南公司认为,华南大桥的这次维修,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和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并发布了相关的公告文件,公司在大桥维修前已经通过相关媒体向公众宣布维修事项,并告知了绕行相关方案。
南都记者查看当时的维修方案,内容提到华南快速一期华南大桥桥面(k9 629~k9 929)、新洲路面(K10 524~K10 560)及赤沙段(K12 345~K12 410)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0日进行占道加固维修。维修期间双向八车道各有两条车道封闭,影响区域为天河区花城收费站到海珠区土华收费站范围。
同时,公司的收费经过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订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法有效。原告诉状中所提到的10元路桥费中仅有5元是华南公司收取,另外5元由广东番禺大桥有限公司收取,发票虽然显示是10元,但根据联网收费相关规定,事实上华南公司只收取了其中5元。
华南公司在庭审上表示,原告在明知道路进行维修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行驶华南快速路,已经表明原告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意,其可以选择其他绕行方案而不选择,而故意提起博取眼球的诉讼,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这次维修是基于对广大社会群众安全负责而进行的维修,已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告知了相应绕行方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结束后,廖建勋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华南公司向其返还收取的路桥费 5元。
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廖建勋是否有权提出本案起诉?廖建勋主张华南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返还通行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河法院表示,虽然当日上午廖建勋并非案涉车辆的驾驶人,但案涉车辆登记在其妻子名下,廖建勋乘坐案涉车辆通行华南快速路并为案涉车辆向华南公司缴纳了通行费,故廖建勋是案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故廖建勋与华南公司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是案涉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那么,华南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呢?天河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公路经营企业需保证通行车辆达到的最低通行时速要求。
而《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仅明确了城市快速路设计时速要求,廖建勋据此认为其当日通行速度远低于华南快速路的正常通行速度,而主张华南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收取的费用不对等存在违约行为,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道路拥堵的原因既有人的方面原因、路的方面原因,还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发展、建设等等方面原因。华南公司占道维修是其履行案涉服务合同法定义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日案涉路段的拥堵情况,但路段占道维修并非是造成道路拥堵的唯一原因,不能仅以占道维修加成拥堵的情况认定华南公司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
2021年3月12日,天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廖建勋的诉讼请求。在收到判决之后,廖建勋表示他将提起上诉,继续关注此现象。
起诉具有一定公益性
有利管理部门聚焦问题
南都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天河法院对此案还作出了有关延伸思考。
天河法院表示,原告廖建勋提出本案起诉所延伸出的收费公路占道维修期间应否减免通行费的问题,虽然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但从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公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公路使用人让渡部分通行权利后的利益平衡角度着眼考虑,其起诉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对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亦有利于有关管理部门聚焦问题,找准着力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值得肯定。
而依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民事行为基本准则,案涉服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少一些对抗、对立,多一些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将更有利于共同解决这一困绕多方的民生问题。
为减少同类纠纷,天河法院建议,华南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公路经营企业,对案涉路段占道维修的情况,在必经该路段前的合理距离增设路面提示路牌及具体绕道指引,为广大车主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及更多的通行选择。同时,鼓励华南公司主动探索对工期较长或距离较长的占道维修路段实行适当减免通行费的可行措施。
采写:南都记者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