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份提请假释的材料中,罪犯王某自述没有民事赔偿义务?这不太符合正常的逻辑,到底是王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还是张某放弃了民事赔偿?还是另有真相呢?对于手中这份民事赔偿情况说明,我再三审阅着,心中充满疑惑,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可怕的描述?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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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提请假释的材料中,罪犯王某自述没有民事赔偿义务?这不太符合正常的逻辑,到底是王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还是张某放弃了民事赔偿?还是另有真相呢?对于手中这份民事赔偿情况说明,我再三审阅着,心中充满疑惑。
三衢地区检察院作为衢州市检察院的派出院,负责对辖区内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衢州市辖区内现有浙江省一监、浙江省三监、十里丰监狱、十里坪监狱4家省级监管场所,常年在押犯人2.4万余人。作为一名驻监检察官,我每天需要审查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也深知刑事执行检察的重要性。今年6月,我在审查十里丰监狱提请罪犯王某假释的材料时,看到这份“奇怪”的民事赔偿说明,决定查出真相。我开始向该案原一审公诉人、一审承办法官、被害人家属等进行了调查。
2015年7月,王某与张某在浙江省温州灵昆街道农贸市场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王某殴打张某,致使张某右额叶脑挫裂伤及颅内出血。后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洞头县(现改为温州市洞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被害人也没有提出申诉,判决自然生效,王某入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王某表现尚属积极,到今年6月刑期已经过半,而且王某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也出具了他符合社区矫正的意见。
案情并不复杂,起诉、判决也很顺利,起诉书和判决书中也没有有关被害人民事赔偿方面的信息。调查至此,案件并没有任何“意外”情况,但当我联系被害人家属时,却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
张某被打伤后,虽然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却留下了视力下降、手脚不由自主抽搐等后遗症。今年5月,他又再次因为大脑出血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前后的两次住院治疗已先后花去共计30万余元,这让张某这个普通农村家庭陷入了困境。
“那你们有没有提出民事赔偿?”我向张某的家属询问道。“有啊!我们一直都在提!”张某儿子的回答让我吃了一惊。
经过详细了解,我渐渐了解了真相。实际上,早在案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张某和他的家属就已经口头提出要求王某及其家属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但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文化程度较低,加上王某经济状况较差等原因,他们一直没有提出书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也没有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原本就不想赔偿的王某自然而然认为自己“没有赔偿义务”。
真相既明,我决定依法对王某的假释申请说“不”!王某刻意隐瞒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要求赔偿的事实,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假释法定条件。据此,6月22日,我依法向监狱出具了不同意王某假释的检察监督意见,监狱当场采纳。
(整理:中国检察好故事侦探团成员、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董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