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系玉雕世家出身,其父亲去世后肖某从父亲收藏的玉石中发现一块质地奇特的玉石,他反复琢磨之后决定在上面雕八仙过海图经过数月呕心沥血的创作,肖某终于完成了这件微雕作品该玉雕送展后获得了一等奖一香港商人欲出高价购买肖某父亲的生前好友余某听说此事后找到肖某,称该玉石是肖某的父亲生前向他借去赏玩的,要求肖某返还肖某不允,余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玉石确系余某所有本案应如何处理?,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价值百万的玉雕工艺是什么样的?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价值百万的玉雕工艺是什么样的
肖某系玉雕世家出身,其父亲去世后肖某从父亲收藏的玉石中发现一块质地奇特的玉石,他反复琢磨之后决定在上面雕八仙过海图。经过数月呕心沥血的创作,肖某终于完成了这件微雕作品。该玉雕送展后获得了一等奖。一香港商人欲出高价购买。肖某父亲的生前好友余某听说此事后找到肖某,称该玉石是肖某的父亲生前向他借去赏玩的,要求肖某返还。肖某不允,余某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玉石确系余某所有。本案应如何处理?
对于本案的争议,我们应分别对玉石和玉雕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分析。
首先,要确定玉石的所有权归属。肖某在从父亲遗物中发现玉石时并不知道其为余某所有,他是否可依善意取得的法理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是指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是为促进交易安全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原所有权人利益的一项制度,有相当严格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该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例如,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交与其好友乙保管,乙因生活拮据,急需用钱,遂将该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丙以为该笔记本电脑为乙所有,遂以3800元的价格成交。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从而获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甲不能够追回。
在上述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中,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如果受让人不是因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不发生善意取得。本案中肖某通过继承占有了玉石,但没有支付对价,所以他虽然是善意,但仍不能因此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其次,要分析一下玉雕的所有权归属。肖某在玉石上进行雕刻,是加工行为,加工所得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应如何确定呢?
民法上的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简而言之,加工行为是劳力和他人之物的结合。关于加工所得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罗马法时代起就有“材料主义”和“加工主义”的对立。前者认为材料经加工后,形体虽然已改变,但其作为材料的本质则未有任何变化,因此材料所有人不丧失所有权;后者认为材料经加工后已改变形体而成为新物,原所有权已经消灭,故新物应归加工人所有。
19世纪以来各国立法发展的趋势是由“材料主义”到“加工主义”,因此加工与善意取得一样,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但法律上增添了经济价值的标准,使加工人不能因直接占有加工物而当然取得其所有权,只有在加工物至少有相当增值时,加工人才能取得其所有权。本案中肖某加工完成的玉雕,已成为一件不可多得的艺术品,价值远远超过原来未经雕琢的玉石,肖某应因此取得该玉雕的所有权。
但是玉石的原所有人余某并没有任何过错,如果就这么无端地让他丧失了所有权而遭受损害,似乎与公平相悖。法律总是力图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损益关系,在有关加工的法律制度上更不例外。根据民法原理,因加工的结果丧失权利而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取得加工物所有权的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依原物的所有权因加工而消灭时的客观价值计算。所以在肖某拥有所有权的玉雕中,作为材料的玉石的价值是不当得利,他应将该价值返还给玉石的原所有人,即补偿给玉石的原所有人余某相当于加工完成时该玉石市价的补偿金。如果余某因为失去玉石的所有权而遭受其他损害,比如他已将玉石售与他人但因不能交付而承担了违约责任,他还可以就此向肖某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