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的时候,如果看到什么活动特别划算,很多人低挡不住销售的忽悠就会脑子一热,交付订金,事后就处于无限后悔,想要退回订金,却百般受阻,那订金到底能不能退呢?
今天,就跟天穗君一起了解下
首先,我们口头上说的交付订金,其实是需要区分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的。
定金or订金,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用到这两个词语,有的人分不清这两个词语的区别,甚至认为是同一个意思,实务中也经常因此发生纠纷。简单来说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和订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1、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3、定金或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只能全额退款。
什么是定金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
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
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担保法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什么是订金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
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