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先解释一下什么是重婚?法律上所讲的重婚,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法条明文规定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虽然未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但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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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式在现实中很好界定,即一个人在没有与现任配偶离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领结婚证的,那肯定算是重婚。
但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已经很少见了,大部分都是第二种情形。
而第二种事实上的重婚,在现实中则非常难认定:
首先,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
“夫妻名义”,是指男女双方的这种同居既要有夫妻之名,也要有夫妻之实。
所谓夫妻之名,就是双方对外要公开宣称自己是夫妻,彼此以夫妻相称。
而所谓夫妻之实,就是双方存在真实的两性关系。
现实中,那种对外不敢以夫妻之名彼此相称的偷情或者通奸行为,是无法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的。
其次,这种关系要求是长期稳定地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长期稳定,是啥意思呢?就是双方居住在一起是要一年四季都住在一起,只是同住一晚、住一周、一个月都不算是长期稳定,最起码得是一年及以上。
因此,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就算有双方有了孩子也很难认定是重婚。
很多网友表示,如果双方连孩子都有了,结果都坐实了,难道还不算是重婚?
有没有孩子不是重点,重点是有没有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重婚罪在乎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因为这个这个罪名的设置初衷,主要是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制度。所以,要以夫妻名义,而且长期居住,这才是重婚罪要惩罚的违法行为本身,至于有没有孩子,并不是重婚罪的入罪条件。
因此,如前所述,要构成事实重婚,无论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是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其关键的要素均是这种同居需要以夫妻的名义进行。
如果男女双方之间的同居,符合上述关于事实重婚的情形,那么就可以构成重婚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只能接受道德的指责,而无法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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