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周显
2020年,当时港台《铿锵集》制作的调查报道专题《721谁主真相》,编导蔡玉玲跟其他团队成员分析2019年7月21日当晚元朗凤攸北街一带所取得的闭路电视影片,追踪到有怀疑运送武器到场的车辆,蔡以“与交通及运输事宜有关”为理由去查册车牌,以联络车主确认事件。
结果,在2020年11月,她被警方上门拘捕,并检控她在作车牌查册时作出虚假陈述。2021年,原审主任裁判官徐绮薇作出裁定,认为蔡玉玲申报的查册原因不属条例下“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故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的虚假陈述”罪名成立,合共罚款6,000元。
罚款6,000元无疑是轻判,可这是原则问题,皆因这是新闻界的惯例。在2010年,一共有5万多个查册申请,近半无订明用途,当中数千个申请是由传媒或新闻界。
于是,蔡玉玲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在本年11月7日颁下书面裁决,法官说,认同裁判官的定罪裁决,驳回上诉。法官李运腾解释裁决理据时指出,运输署获相关条例赋予权力,当中包括收集个人资料及向公众人士提供车辆登记证明书的权力,须受到条例立法原意、《基本法》及其他法例保障的权利和规范,而公众人士向署方获取车辆详情的权利亦非绝对。
李运腾没有否定蔡玉玲本著良好动机索取资料,但就定罪而言,良好动机并非辩护理由,因为上诉人在查册申请表格剔选了用途选项后,还需要在申请表剔选声明,以显示明白查册得到的个人资料应该用于交通及运输事宜上。如故意提供失实资料,可被判罚款及监禁。
李其实同情蔡玉玲,因此指出,政府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力方便公众,又认为资讯流通及新闻自由对一个开放及民主社会的重要性。然而,如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扩大新闻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阅车辆登记册上资料的权利,唯有透过公开谘询及讨论,以立法解决。
这正是本文的主题:究竟新闻记者应不应有某些找寻资料的特权,这肯定可以促进资讯流通、新闻自由。
我的个人意见是:绝对应该。可是,另一方面,权利不会是白白得来,如果新闻记者希望享有特权,他必须要为其专业操守作出相应的付出。
我的意思是说,新闻记者有必要专业化,最好是仿效律师、医生,有著发牌制度,既然是持牌人,可被“钉牌”,那就自然可以享受某些采访和查资料的特权了。
或者问,如要有发牌制度,是不是等于剥夺了采访权呢?
大家只须参考2019年时无法无天的状况,12岁的小童居然也以“校园记者”的身分,在战斗现场作出所谓的“采访”,而诸如中文大学新闻系的教授们,还无耻到对这些行为予以承认,喂,如果12岁小童也可做记者,你的学生们辛辛苦苦去读新闻学位,还有甚么作用?新闻系毕业生的社会地位愈来愈低,就是多得这些坑学生去当社会低下阶层的“所谓”教授们。
如以内地的记者制度作出类比:它们有一个几乎是难如登天的考试,如果要当央视,又或者是大报如《人民日报》的记者,需要考试合格,有著一定的专业性,才可入职。当然了,有了这重关卡,成功考试合格的记者,有有著比较优厚的薪水。另一方面,如果是一些地方小报,就毋须考试合格,也能当上。自然地,薪水和地位,也有所不及。
总括而言,我赞成的是“记者两级制”,第一级是新闻专科毕业,专业考试合格,可以享有采访和查资料的特权,不过如果滥用,例如用作私人用途,那就要钉牌惩罚,好像银行职员如果查探与工作无关的客户资料,或者警员利用职权去“沟女”,都会受到惩罚,甚至开除。
这样也有好处,就是令到记者的专业程度提高,也有助于被新闻系老师和新闻同业员的所作所为踩到很低很低的业界薪水,大幅提升。
至于记者的第二级,就是普通记者,阿猪阿狗,12岁小童,也可做得,相信很多收入不多的网媒,也会聘请。不过,他们当然不可能享有采访特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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