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压力山大”,身体出现亚健康,你是不是开始打算找家养生会馆,来缓解自己疲惫的身体?,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在饭店被烫伤起纠纷起诉需要什么?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在饭店被烫伤起纠纷起诉需要什么
工作“压力山大”,身体出现亚健康,你是不是开始打算找家养生会馆,来缓解自己疲惫的身体?
然而却有不少人在接受按摩、推拿、拔罐等服务时,碰到诸多不良体验。应当如何识别理疗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合理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几则案例来一起了解。
案例一:遇虚假宣传,可主张退一赔三
张某看到某按摩店的宣传网站上宣称其为中华医药学会团体会员,隶属于某中医院,系某中医药大学定点实习基地,拥有某美国知名医学教授、某博士研究生导师等专业理疗师,便到该按摩店接受热敏灸服务,但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却因理疗师操作不当被烫伤。
为此,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按摩店退还预付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庭审中,按摩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为中华中医药学会团体会员,也不能证明其隶属于某中医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摩店在宣传网站上的宣传内容足以使张某相信其专业程度以及在业界的地位,从而误导张某作出向其购买服务的决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按摩店在提供服务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最终,法院判令按摩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法官释法:商家构成欺诈时,消费者有权申请撤销所订立的服务合同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5]45号)》内容,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在该案例中,按摩店在不具备医疗机构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在宣传中使用“中医”“医学会”等字眼,违反了相关上述规定。实践中,这种情形屡见不鲜,比如店名使用“中医堂”“中医会馆”等字眼,将没有医师执业资质的人员包装为“业内资深人士”“妙手回春”“华佗在世”等,都容易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在商家构成欺诈时,消费者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商家订立的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商家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除了要求撤销合同,商家退还相应费用外,还可以主张消费金额三倍的赔偿。
案例二:遇非法行医,可主张损害赔偿
李某因胃部不适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做理疗,该中心负责人王某在对李某进行把脉诊断后,主动推销中医针灸诊疗,并对李某施行胃部及腹部针灸。但针灸后李某感到胃部疼痛感强烈,送医后被诊断为腹部开放性损伤,胃体大弯侧网膜动脉喷射性出血。
经鉴定,李某胃大弯侧网膜动脉出血与针灸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健康管理中心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经查,该健康管理中心并不具备行医诊疗的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康管理中心不具备行医诊疗的资质,但其仍然为李某提供针灸服务,此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最终,法院判决健康管理中心对李某因针灸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非医疗机构不能进行具有“创伤性、侵入性、高危险性”活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中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是不能进行具有“创伤性、侵入性、高危险性”活动的,否则就可能涉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上述案例中,某健康管理中心人员以治疗胃部疾病为目的为李某进行中医针灸行为应当视为非法行医行为。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因此,作为社会性非医疗中医养生机构,仅能提供中医技术和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方法,如果想要从事中医类诊疗活动,则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针对此类情况,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作出了相关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具有中医医学技术的个人想要从事中医诊疗相关活动的必须要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在此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身体不适时,一定要选择去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切不可轻信商家,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被“非法行医”所伤,如果发现存在此类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举报。
案例三:遇服务瑕疵,可要求解除合同
刘某为缓解身体疲劳,在家附近的养生会馆办理了按摩卡。办卡后,李某在该养生会馆进行了按摩、拔罐,但由于店员消毒不严密造成了创面红肿发炎。
为此,李某以服务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前的服务合同,并要求该养生会馆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用、赔偿损失。但该会馆以李某自愿交费,不能证明感染与其有关为由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该会馆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在接受该养生会馆的服务后产生了皮肤感染,感染发生的时间、位置均与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吻合,足以证明该会馆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导致李某接受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法院对李某要求解除服务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会馆退还李某未使用的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法官释法:未与商家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不代表消费者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实践中,消费者购买一次性的按摩理疗服务或者办理会员储值卡消费,往往不会与商家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而仅仅是以录入商家自有系统进行划卡消费的形式进行,因此双方也不会就合同解除事由进行特别约定。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就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消费者为追求良好的身体及精神健康而与商家订立订立服务合同,但是商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而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法官提示一:认真审查资质,提高风险意识
消费者在消费前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家执业证照,也可以通过查看工商管理机关的公示信息、征信系统等方式充分了解商家的资信情况、商业信誉等。在平台购买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在商家收录信息中选择查看其相应资质证明。
法官提示二:理性对待疾病,切莫病急乱投医
消费者如果想通过按摩、推拿等理疗手段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应当去正规医疗机构就医,或选择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机构或个人。
法官提示三:留存证据,积极维权
支付预付费用时应当留痕,使用现金形式付款的应当索要具备有效签字或盖章的收据。在与商家洽商时尽量保留书面痕迹或进行录音,避免诉讼时陷入被动。在身体遭受损害时及时就医,保存好病历资料,必要时可以选择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潇湘晨报综合朝阳法苑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