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方面,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是“凡夫”,都向往甜甜的爱情,幻想幸福而又稳定的婚姻。不论在古代还是在当今,人们都有对这一方面的向往,像汪洙的“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人生四大喜事,就包括婚姻在内。
那么古代封建社会,经过历朝历代的变迁,婚姻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但不变的是,古代一直都是男尊女卑,男子可以娶妾,女子却只能从一而终,地位十分低下。男子可以出去花天酒地,女子不能随意抛头露面。男子可以一封休书,随意休妻,女子没有反抗的权利,被休之后,甚至会成为娘家的耻辱,还会受到别人的嘲笑,更很难再嫁人。
所以很多女子被休之后,都选择了却自己的一生。因此对于古代封建社会来说,女子并没有绝对的婚姻自由,在婚姻里也更毫无地位可言。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历朝历代的婚姻制度又有所不同,比如民风开放的唐代。唐代是一个经济繁荣,民风相对而言比较开放,包容性比较强的朝代,而且人口相比前代而言增长快速,那么这一切是否跟唐代的婚姻制度也有关系呢?
今天,一更就带大家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的?
唐太宗执政时期,曾经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子20岁,女子15岁,满足这个年龄条件就可以结婚。不论是丧妻还是丧夫,只要满了三年,必须向官府申报配婚。
贞观年间发布的《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就曾详细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
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时期,将法定的结婚年龄又降为男子15岁,女子13岁。
之所以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主要是为了鼓励人口增长。因为在古代封建社会,主要是以农业为主,哪怕是唐代也不例外。而人口的增长是封建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象征。人口的多少,也关系到赋税的征收,也是国家强盛与否的重要标志。
唐代婚姻建立1、讲究门第
唐代作为一个封建王朝,也是一个尊卑分明的朝代,封建等级制度严明,这一点也体现在婚姻制度上。
《唐律疏议》记载:“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婚配”。
意思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有配偶,但必须门当户对。贵贱有别,不能结婚。虽说当今也讲究门当户对,但是有很多爱情都突破了门第的限制,门当户对在当今已然不是一种绝对的限制。然而,在唐代,门当户对已然是一种等级制度严格分明的体现。
2、禁止通婚的情况
除了讲究门第之外,唐代还有几种情况不能结婚:
(1)同姓的不能结婚,《唐律疏议・杂律》有记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2)五服(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内的亲属不能结婚。
(3)不能和有罪在身逃亡的女子结婚。如果知道是戴罪在身逃亡的女子,还和她结婚,则和女子同罪。
(4)良贱不能结婚,唐代严厉规定,良贱婚娶为犯罪行为。所谓良,则是普通百姓,有自由。贱,则是没有自由,为人劳动服役的,只有恢复了自由身,变为良,方可婚配。
(5)服丧期间不能结婚,古代讲究孝道,所谓百善孝为先,如果父母双方去世,则要守孝,待守孝期限已满,方可婚配。
(6)监临之官不得与其所监临之女为婚。意思是说,当地父母官不能与其管辖的地境范围内的女子结婚,这也是为了防止官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7)结了婚的人不可再婚。古代是一夫一妻制,可以纳妾,但不能再娶妻。假如有了妻子,还娶妻,就是犯了和现代一样的“重婚罪”。而且还不可以将妻变为妾,或者以婢妾变为妻。妻子年过50以上还没生孩子,可以纳妾。但妾生的孩子给妻养,身份依然低于妻,妾仍然是妾。
这些禁止通婚的情况都被写进了唐代的律法《唐律疏议・杂律》当中,是受唐代律法保护。比如良贱通婚的,会被处以杖刑或者徒刑;犯了“重婚罪”的则被判徒刑一年;同姓的结婚,则要各自被判徒刑两年;当地官员和当地女子结婚的,则杖刑一百等等。
3、父母包办,受法律保护
自古以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哪怕是民风开放的唐代,亦是如此。唐代的法律规定父母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也就是说,子女的婚姻大事,是掌握在父母的手里。
《唐律》有所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有人问了,如果非不听父母的安排呢?那就是违反法律,是要挨板子的,受到杖责一百的惩罚。
此外,唐代买卖婚姻很是常见,这其实是受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影响,《新唐书—高俭传》中有记载,“唐代的婚姻是:嫁娶必多货,故人谓之卖婚。”
意思就是说在唐代结婚三媒六聘必须要有,也就是咱们如今所说的“彩礼”十分厚重,所以人们称之为“卖婚”,这赤裸裸地道出了封建婚姻关系的买卖本质。
现在男子和女子结为夫妻,男子都要向女子家里送彩礼,这是从古代就有的风俗,由古代流传而来,成为了婚姻所固有的一个形式。
4、唐代“结婚证”,“结婚协议”
大家都知道,现在男子与女子成为合法夫妻的标志是领取结婚证,而在唐代并没有结婚证书,但却有一个“婚书”,意义等同于如今的结婚证。这个婚书就代表着男子与女子之间有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在唐代结婚之前,必须先签订婚书或者结婚协议。
《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这意思就是说,如果女儿嫁出去了,签有婚书或者“结婚协议”,后来又反悔的,杖责六十,哪怕没有婚书,但收了聘礼,也是这样。如果又换嫁给他人,则杖打一百。如果已经结婚了的,再反悔,则需要服徭役一年半。明知别人婚约在身,依然迎娶,仍然受到惩罚,不过刑罚减一等,但女子依旧归之前签了婚约的人。如果前面那人不娶,则要归还聘礼,后面那个人方可再娶那个女子。
这就是相当于古代的一种婚姻法保护,保护男女双方在婚姻上各自的权益,但是也体现了唐代婚书或者婚约的重要性。
5、婚礼步骤
据《仪礼·士昏礼》记载,举行婚礼有以下六步: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后世俗称“六礼”。
唐代婚礼步骤也是遵循前朝,一般也是这六步。
纳采:这是第一个步骤,就是相当于提亲。男方委托媒人携带礼物,向女方表达要迎娶的意思,古代一般都用“雁”。《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问名:一般来说主要是问生辰八字的,就像现在很多老一辈的人一样,都讲究生辰八字,属相之类的,然后找人测算,命里犯不犯冲。
纳吉:就是前面的步骤都走好之后,这一步就是确定下聘礼的时间。
纳征:就是送聘礼,就和现代差不多,日子算好了,找个时间下彩礼。《礼记》记载:“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请期:定好结婚的时间。男方选好迎娶的日期,然后托媒人去女方家确定,得到回复后,再回去告知男方。
亲迎:这就是最后一步了,就是迎亲。男方骑着马,抬着轿,奏着乐,一片喜庆,去女方迎接,然后接回男方家中,完成拜高堂,拜天地,入洞房等流程。
这六步走完后,二人方可结为夫妻,这婚姻关系也就算真正的确立了,受到唐律的保护。
唐代婚姻破裂
其实在唐代时期,也有关于“离婚”的一些规定。不过需要满足三种情况才可以,分别是出妻、义绝、和离。
1、出妻
就是古代男子强制休掉妻子,也就是所谓的“七出”。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不顺父母去:不孝顺男方父母,得不到男方父母的喜欢,也可以成为男方休妻的理由。
无子去:古代讲究传宗接代,娶妻就是为了继承香火。唐代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意思是说,女子年满五十以上还没生孩子的,男方才有权休妻再娶。
淫去:背叛丈夫,和别的男人厮混,行为不检点,为人放荡,男方也有权利休妻。
妒去:古代虽然是一夫一妻制,但男方可以纳妾,如果妻子从思想上或者行为上阻止丈夫纳妾,或者因为嫉妒,做出一些对家庭不和睦的事,男方也有权休妻。
有恶疾去:妻子若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男方也有权休妻。
多言去:就是嘴巴大,爱说闲话,背后说坏话,破坏家庭和睦,影响家人关系,男方也有权休妻。
窃盗去:就是不和男方商量,偷拿家庭财产,擅自动用财产做其他事等,男方也有权休妻。
这里大概主要关注的是古代夫妻双方相处时的感情状态,多是出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赋予了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当然,男方也可以自由选择休不休。与义绝相比,并不是由官府出面,所以毫无强制性。
2、义绝
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恩断义绝。在汉代已有“义绝”的规范,但尚未入律,后来延续到唐代,已成为一种强制解除婚姻的制度。有点类似现在的诉讼离婚的意味,需要政府出来调节,不同的是,唐代对于这块是强制性的处理审判,就是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唐代律法规定,无论夫妻哪一方,对一方亲属若有殴打、谩骂、行凶伤害等行为的,不论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婚姻,官府都会强行审判解除婚姻关系。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注:须夫告,乃坐。死者,斩。《疏》议曰:“须夫告,乃坐”,谓要夫告,然可论罪。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疏》议曰:注云“皆须妻、妾告,乃坐。”
从这里可以看出,唐代的“义绝”解除婚姻,大多都是官府主导,毕竟古代讲究礼法尊卑,因此其强制性不容置疑。
3、和离
类似现在的和平离婚,以和为贵,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商议后,选择和平的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但是唐代的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
《唐律·户婚律》里就有记载:“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
相比前面的出妻和义绝来说,和离,让唐代女子多了一丝主动权,也就是说,感情不和,还可以和丈夫商议解除婚姻关系。
那么综合出妻、义绝、和离来说,虽然唐代民风开放,包容性强,但是对于婚姻制度来说,也是管理的比较严格,比前代也有所进步。当然,作为封建王朝,唐代的婚姻制度依旧是以男子占主导地位,奉行男尊女卑。
一更结语
唐代律法是一部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儒家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在婚姻制度的很大一部分上,男子依旧占据主导地位,但相比前面的历朝历代而言,女子地位有所提高,这个从唐律里就可看出。
唐朝的律法对于女子来说,也有一定的保护,包括对于婚姻制度也有一定的相对自由,所以在大唐盛世下,开创了相对开放的婚姻制度。反过来说,正因为唐代这较为完善的婚姻制度以及唐律的完善,才让人们家庭和睦,生活美满,社会才会如此的安定发展,唐代才有了这盛世天下。
但仔细想想,唐代的婚姻制度其实与当今的婚姻已然有相通之处,像彩礼、近亲不能结婚、可以再婚与离婚等等 ,于前代而言,已经有了非常大进步,虽然仍有一些“糟粕”。例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允许纳妾等等,这些规定显然与如今的社会价值观相悖,理应舍弃。但总体上说,唐代的开创性还是值得我们敬佩与学习的。
参考资料:《唐律疏议·斗讼律》《唐律·户婚律》《新唐书》《唐律疏议・杂律》《令有司劝勉庶人婚聘及时诏》《唐朝的和离制度》《从唐律探析唐朝的婚姻法》《古代婚礼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