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行业,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背靠背条款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所谓的背靠背条款,就是指在甲方公司自己还没有收到更上一级支付的款项之前,可以不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从法律上讲,“背靠背”只是一种行业内通俗的说法,而非一个法律术语,所以也没有法律条文具体规定背靠背条款的效力,故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那么,乙方在与甲方签订这类条款时,有哪些风险、又该如何应对呢?
背靠背条款的性质及效力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的性质是附条件条款,因为这类条款的核心是把甲方自己获得更上一级的付款作为自己向乙方付款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而背靠背条款完全符合这一规定,所以其性质是附条件条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背靠背条款是一种附期限条款,乙方在跟甲方进行背靠背条款约定时,本意是把“甲方获得更上一级的付款”视为了将来便会发生的事,这样一来,在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自己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那甲方向自己支付工程款,无非是一个期限问题。
基于性质的不同,实践中对这类条款的效力也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这类条款系甲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付款条件提出特殊要求,把工程款的风险完全转移到乙方身上,明显有失公平,所以是无效条款。
而在司法裁判中,尽管各地法院基本上都没给背靠背条款定性,但大多是采纳“附条件条款”的观点,将其视作是有效的。
背靠背条款的风险及应对背靠背条款对乙方而言,其主要风险就是工程做完了,却收不到应得的工程款,那实践中乙方要如何应对呢?
甲方的主张要想站得住脚,有两个关键点,首先是甲方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收到上一级的付款。其次甲方还要证明,自己已经积极向上一级主张工程款了,只是对方依然拖着不付款。
如果甲方仅仅是以自己没收到款项为由拒付工程款,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收到钱,或者有证据证明但自己一直怠于向上一级催款,乙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甲方,要求其支付工程款。
此外,根据自身案情的实际情况,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乙方还可以越过甲方直接向更上一级的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当然了,亡羊补牢终归不如未雨绸缪。在实践中,乙方更应该做的是在事前降低背靠背条款带来的风险。比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提出审查甲方与其上一级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避免在根本不清楚甲方与其上一级关于付款是如何约定的情况下就直接签署背靠背条款。
同时,尽量设立一些甲方通知义务条款,意思就是甲方在自己收到付款后,必须主动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乙方。
最后,排除条款的约定也非常重要,具体来说,就是双方要约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背靠背条款就自动失效,比如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已过质保期或某一特定时间节点后,这样一来,可以避免甲方无限期拖欠工程款。
结语总而言之,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背靠背条款属于对工程款支付的附条件条款,其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从契约自由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合同有效且内容合法的话,背靠背条款就是有效的。
但甲方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时,须严格举证,而乙方能否拿到工程款,就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还有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了。因此,凡是要签订这类条款,无论是签合同还是诉讼,乙方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好是咨询专业的工程款律师,才能尽可能合法地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