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即日起至12月31日,我市在城市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6日前为宣传劝导阶段,6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处罚措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冬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禁行的
通 告
为切实做好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积极改善城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缓解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2017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阳市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通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城市区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限行禁行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老310国道(不含)以南、郭寨立交桥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宁洛高速(不含)以东区域;
(二)伊滨区区域:伊河以南、玄奘路(不含)以北、掘丁路(不含)以西、二广高速(不含)以东区域。
(三)老310国道小浪底专用线路口以东至定鼎路口段为货车禁行路段。确需通行的须办理货车入市通行证,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
二、限行禁行办法
1、限行车辆:悬挂“豫C”号牌(含临牌)和外地所有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不含悬挂新能源牌照的车辆)。
2、限行时间:每日早8时至19时。
3、限行规定: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车牌号最后一位为字母的,字母前最后一位数字)实行尾号对应日期依次执行限行。
车牌尾号为1和6的机动车,12月6日、11日、16日、21日、26日、31日为限行日。
车牌尾号为2和7的机动车,12月2日、7日、12日、17日、22日、27日为限行日。
车牌尾号为3和8的机动车,12月3日、8日、13日、18日、23日、28日为限行日。
车牌尾号为4和9的机动车,12月4日、9日、14日、19日、24日、29日为限行日。
车牌尾号为5和0的机动车,12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为限行日。
过境货车按照绕行线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禁行规定限制。
三、下列车辆不受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道路保洁降尘等特种车辆、专业作业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12座(含)以上客车;
(三)两轮摩托车。
四、其他规定
(一)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机动车限行规定的,查明情况后可不予处罚;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可提前一天拨打“122”免费电话进行备案,当天按备案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严禁遮挡号牌。
(二)持有市区通行证的货运车辆除执行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区货车限行和黄标车禁行的通告》外,还需遵守本规定(运输民生的煤、电、油、气,以及鲜活水产、蔬菜运输等货运车辆除外)。
五、法律责任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从严追究责任。
该限行禁行规定执行机关为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特此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