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商品房必须满足三大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也属于房屋建筑,因此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质检合格才能投入使用。而商品房的验核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的,若是商品房核验合格,那么监督站会出具合格证明,证明里需写明商品房的质量等级是合格还是优良。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主买到房一般都是住宅楼,这类楼盘在交房前要先取得由市或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想要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那么就必须有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的证明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这也是判断商品房是否具备交房条件的重要的一环。
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