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会上通报了菏泽两级法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
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截止2018年11月30日
菏泽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
9类常见犯罪369件727人
其中
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12件58人
全市两级法院在11月20日、30日
对10件恶势力犯罪进行了集中宣判
会上还发布了菏泽法院审理
恶势力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菏泽法院审理恶势力犯罪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30日发布)
一、
被告人魏某俊等5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案
东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以被告人魏某俊为首,被告人张某启、魏某坚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组织,以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实施围堵东明县经济开发区“东明南华牡丹苑”建筑工地大门、阻拦建筑机械进出工地、切断建筑工地用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阻挠建筑工地施工,扰乱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魏某俊为向东明县经济开发区“东明南华牡丹苑”开发商、建筑商索要财物,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某启、魏某坚、薛某娥、魏某生并煽动部分村民围堵建筑工地大门;指使被告人薛某娥、魏某生、魏某坚切断建筑工地用电,致使建筑工地无法施工。通过上述行为,被告人魏某俊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1.19万元,其中人民币246.23万元,属未遂。被告人张某启参与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96万元,被告人魏某坚参与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11万元,被告人薛某娥、魏某生参与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16年6月至12月,被告人魏某俊、张某启、魏某坚以阻碍施工相要挟,强行将南华牡丹苑建筑工地挖地槽的土拉走卖给吴某根、孟某印等人。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67150元。2015年9月,被告人魏某俊、张某启伙同魏某跃(另案处理)以东明南华牡丹苑所占地块上原“邦威鞋业”欠债为由,强行向顺泽置业索要预建的房子和车位。
被告人魏某俊在任东明县经济开发区东赵管营村第十一生产队队长期间,于2014年11月25日至2015年10月14日,自东明县经济开发区政府、顺泽置业领取征地补偿款、附着物款等款项共计人民币5999750元,发放给群众共计人民币3806429.91元,侵吞资金人民币2193320.09元。
东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俊、张某启、魏某坚、薛某娥、魏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分别为特别巨大或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魏某俊、张某启、魏某坚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魏某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上,以被告人魏某俊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被告人张某启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刑罚。
该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
二、
被告人卢某亮等7人寻衅滋事、虚假诉讼、妨害作证案
单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亮为收回高息借款,组织儿子卢伟某、外甥赵某生,卢伟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蒋某立,蒋某立临时叫上被告人魏某立。卢某亮给赵某生发放工资,以追回借款本息的10%-15%提成给蒋某立作为报酬;以债务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任意认定违约,任意提高借款利息,任意认定罚息,将借款利息、罚息计入本金,制造银行流水后,重新出具借据或更换出借人名称,进行追讨。讨债人员及讨债过程由卢某亮控制,对讨债人员进行分工:赵某生负责要账,到债务人单位耍无赖,吃、拿、要,监视借款人;蒋某立、魏某立负责充当社会上惹不起的恶人,使债务人产生心理恐惧;卢伟某负责要账、收钱。组成恶势力组织,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分别多次到杜某臣的“菏泽万邦商贸公司、“山东润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臧某光、陈某云夫妇的经营的“景轩宾馆”、“天宇塑业有限公司”讨要债务。另外,被告人卢某亮还有一起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单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亮纠集被告人卢伟某、赵某生、蒋某立、魏某立等人,采取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讨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卢某亮以已经结算后的借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综上,以被告人卢某亮犯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
三、
被告人吴某等10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案
郓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吴某迪、吴某2、吴某祺、吴某灿、张某和吴某山(另案处理)等伙同被告人吴某倍、杜某宽利用宗族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郓城县黄安镇及周边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其中,在2014年至2016年,聚众斗殴四次,寻衅滋事三次。在2013年5月至2014年初,吴某山利用其家族势力大的优势,与田某立经预谋后,由田某立出面伙同王某奇、刘某追、王某窜在郓城县黄安镇境内开设赌场召集参赌人员聚集赌博,同时,吴某山安排被告人吴某兵在赌场内携带大量现金向田某立、杨某鲁等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牟利。吴某山等人合伙经营“伟山木材交易市场”为了招揽拉木材的货车同郓城县黄安镇吕垓村吕某增的木材交易市场竞争,胁迫吕垓木材市场部分经纪人到伟山木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也有开到吕垓木材市场门口的木材车受到多名男子的威胁后把车开到伟山木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伟山木材交易市场开业后,吕垓木材交易市场交易量锐减,最终倒闭,吴某山等人因而从中受益。
郓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迪、吴某、吴某2、杜某宽、张某、吴某倍、吴某灿、王某通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经常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某迪、吴某、吴某祺、张某、吴某灿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迪、吴某、吴某祺、吴某灿、吴某兵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吴某兵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综上,以被告人吴某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
四、
被告人陈某国寻衅滋事案
曹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29日,在反映的问题已经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国多次煽动、串联同家族二十余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案追诉),带着录像机到曹县韩集镇政府对接访人员纠缠、哄闹、威胁、恐吓,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陈某国多次纠集同家族二十余人,借故对本村村民陈某狗等人辱骂、恐吓,并毁坏陈某狗家梨树苗207棵,陈某国将陈某狗夫妇及其未成年孩子打成轻微伤。2018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国纠集十余人借故到曹县韩集派出所、韩集镇政府聚众哄闹,严重扰乱了镇政府、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国纠集多人多次到党政机关肆意滋事,多次带领多人辱骂、恐吓他人,还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国针对的犯罪对象之一系未成年人,且利用家族势力欺压村民,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还纠集多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聚众哄闹的方式相威胁、恐吓,不断向党政机关示威并施加压力,长时间多次纠缠党政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综上,以被告人陈建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于2018年9月25日一审宣判。宣判后,被告人陈建国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于2018年11月30日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被告人王某恩等3人寻衅滋事案
牡丹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恩、王某民于2008年伙同他人开始经营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至菏泽市汽车总站的客运车队,被告人王某恩作为车队的实际管理人,为阻止其他车辆争夺其客源,多次纠集被告人王某运、王某民等人长期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至菏泽的路段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其他车辆司机共17名被害人,不准其他车辆拉客,致使出租车司机无法正常载客,严重影响群众出行,从而达到垄断该线路客源的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恩纠集被告人王某民、王某运,长期、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出租车司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为了达到垄断线路的目的,长期、多次以辱骂、恐吓等手段拦截出租车司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综上,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恩、王某民、王某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
该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
六、
被告人王某清等5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虚假诉讼、诬告陷害案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清、彭某伟、张某坤、朱某岭、刘某振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曹县、河南省平顶山市等区域内,通过实施赌博、非法拘禁、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利益,形成了以王某清为首,以彭某伟、张某坤、朱某岭、刘某振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清租车或者亲自开车带领赵某磊、张某国、张某坤、朱某岭等人多次前往河南省平顶山市、山东省曹县庄寨镇、菏泽市牡丹区何楼村等地的赌场,组织赵某磊、张某国与他人进行赌博,指使张某坤、朱某岭等人在赌场上放贷、收钱、望风等,并先后在赌场向赵某磊、张某国放高利贷数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坤、朱某岭等人明知被告人王某清组织他人赌博仍在赌场上放贷、收钱、望风,并领取报酬。
被告人王某清为向赵某磊索要在赌场上向赵某磊提供的赌资,于2015年10月2日至2015年11月16日,组织并指使张某坤、朱某岭等人轮流在菏泽市华泰宾馆对被害人赵某磊进行看管,直至被害人赵某磊向被告人王某清出具“借条”后,才让赵某磊从该宾馆离开。
2015年11月,在非法拘禁赵某磊期间,被告人王某清在明知赵某磊无力偿还所欠赌债的情况下,为把赌债变成正当借款并尽快实现索取的目的,让赵某磊找到朋友三人作担保,出具了90万元的借条,王某清以此虚假借条提起虚假诉讼。
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清为把张某国无力偿还的赌债变成正当的借款,以实现尽快索取赌债的目的,遂指使张某国向彭某伟虚假借款40万元,并伪造证据使虚假借款形式上“合法”。因张某国不能偿还上述虚假借款,2015年10月20日晚8时许,王某清带领彭某伟、张某坤等人将张某国从济南强行带至菏泽市华泰宾馆8312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清向张某国的耳后部打了一拳,并威胁张某国还钱,后安排张某坤对张某国进行看管,直至2015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许,王某清、张某坤将张某国送至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何楼派出所。王某清又指使彭某伟以控告人的身份,向公安机关控告张某国涉嫌诈骗彭某伟40万元,并指使刘某振、赵某磊向公安机关做假证。被告人彭某伟、刘某振在明知被害人张某国无诈骗事实的情况下,仍分别到公安机关控告和指证张某国涉嫌诈骗。被告人王某清、刘某振又以中间人身份与张某国的家属多次协商,促成张某国之妻晁某向被告人彭某伟“还款”25万元。后被告人彭某伟将该25万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清。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作用和地位,以被告人王某清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以不同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
七、
被告人李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
鄄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在鄄城县部分区域内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王某利、王某、秦某稳、陈某烨等人单独或交叉结伙,先后在鄄城县凤凰镇、郑营镇、古泉街道、陈王街道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共计作案14次,致23人受伤,其中15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8次,致12人受伤,其中5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利参与作案4次,致8人受伤,其中7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3次,致5人受伤,其中4人轻微伤;被告人秦某稳参与作案2次,致3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烨参与作案2次,致6人受伤,其中3人轻微伤。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陈某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鄄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该案于2018年11月30日一审宣判。
八、
被告人周某珠(又名牛某某)等7人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案
单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周某珠伙同被告人郝某某、孙某向瑞安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在单县多个酒店、宾馆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并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的龙瑞天和项目较长时间搁置,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该项目片区被拆迁的业主报警或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某珠、郝某某、孙某形成的团伙属于恶势力。
单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珠、郝某某、孙玉在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贷债务过程,多次采取殴打、辱骂行为非法拘禁瑞安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以捏造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被告人周某珠、郝某某、孙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珠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综上,以被告人周某珠(又名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不等。
该案于2018年11月20日一审宣判。
九、
被告人沈某银等3人敲诈勒索案
曹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在江某旺、韩某成(均已判刑)的安排下:以被害人李某平经营的建筑公司的水泥泵车将韩某成亲属的钢筋轧弯为由,围堵被害人李某平的水泥泵车,并敲诈李某平所经营的建筑公司现金1万元;以在青岗集镇范围内经营超市销售剪刀要交罚款,否则便让残疾人堵门影响其经营相威胁,先后敲诈被害人王某军现金9600元;敲诈被害人刘某民现金及香烟,共计13700元;敲诈被害人章某勇现金1万余元。
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在曹县青岗集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综上,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银、江某成、马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该案系王某领22人犯罪团伙中第三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该团伙成员均为残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非法阻挠他人经营等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社会影响恶劣。
该案于2018年11月20日一审宣判。
十、
被告人孙某勇等3人利用“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案
巨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某勇与被告人李某鹏、王某经预谋,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让被害人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且与被害人仅签订一份合同交由被告人孙某勇保管。同时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定位,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一把车辆备用钥匙,以确保贷款安全。后三被告人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协调费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规定日息20%的违约金等,在向被害人要账过程中,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将车辆卖掉、出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有高额要账费等相要挟,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方式和地点交付钱款,不给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巨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勇、李某鹏、王某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活动,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且三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孙某勇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于2018年11月20日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