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是20世纪90年代买卖户口造成的一个问题。简单地说,它最初是一个农村户口,然后因为工作、入学、入伍和其他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定居。但是因为我在那个城市没有房子。没有地方可以安定下来,所以警察局会编一个虚假的地址,把你的户口留在那个地址,然后申请身份证。
随着经济的发展,空家庭现在已经演变成许多城市居民在农村定居,但他们不住在农村地区;或者一些农民外出工作、上学、参军、长期居住在城市,他们的户籍仍然在农村。
由于征地拆迁范围的扩大,空挂户自然落入征地范围。然而,与一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相比,空挂户有其特殊性。补偿规则也相对复杂。
在征收实践中,空户的特殊性在于,由于客观原因,其户籍登记在当地,而不是在当地居住和生活。具体来说,在拆迁地点有户籍登记,但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土地,更不用说没有房屋了。也就是说,除了户口之外,什么都没有。当时遭遇征地拆迁时,由于其户籍原因,空挂户自然也想分享一块馅饼。
那于空挂户,到底征收时有没有补偿?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有很大的争议,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了有关司法判例的裁判员: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看当事人是否属于空挂户。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
虽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核实了当事人与村外公民的婚姻,但没有证据证明他的户籍已经迁出,或者他应该迁出,但没有迁出,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已经放弃了村里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没有证据表明他已经享受了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待遇。鉴于此,行政机关发布了村两个委员会的永久居留证明,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空家庭的决定性标准,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构成当事人安置住房登记的主要证据不足。
律师表示:上述判决意味着,在拆迁补偿期间,当事人是否属于空挂户,征收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期间,如果当事人提交了证据证明他们在拆迁地生产和生活,并且征收方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户籍已经迁出,如果征收方仅认定为空挂户,并且不向当事人提供村委会或村集体颁发的永久居留证,则不予支持。
在征收实践中,裁判理由是指下列三种空挂户情形,在征收时,应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补偿:
1.长时间在户外形成空挂户。外出务工经营企业,使大量人员长时间在外漂流,几年或几十年不回家,或在外地定居,但户籍不随居住地迁入,形成空挂户。
2.由婚姻形成的空挂户。由于婚姻结婚,户口没有转移,形成空挂户。这种空挂户的难点在于远嫁或者长期没有消息的情况。
3.人口口袋形成的空挂户。这个群体涉及大学和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就业前,有的留在学校,有的迁往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有的带着户口成为所谓的口袋户口。
最后,我想提醒你们,当我们有充分和合法的理由获得拆迁资金时,我们必须为我们的幸福生活争取合理和合法的利益。国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不能降低原有生活水平。因此,如果您遇到征地拆迁问题,您必须及时联系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争取自己的合法赔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