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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突发疾病躺在地上口吐白沫,弟弟情急之下用力拍了拍姐姐的脸,试图叫醒姐姐,结果竟导致姐姐次日死亡。
明明是弟弟无心之举,为何法院会判决弟弟过失杀人呢?
前一天的晚上,曾某与多日不见的好友聚餐。期间因为话题投机,再加上心情愉悦,就与好友多喝了几杯。
已过半夜,聚餐结束后曾某回到了家中,谁知竟看见姐姐曾某倩躺在客厅并且口吐白沫。
此时曾某被风吹的也略微清醒,看到姐姐没有意识,赶紧拨打了120和110报警求救。
原来曾某倩早前便有过前科,曾因过量吸食“海某因”进入戒毒所,同时因为吸食毒品欠下过大量的债务。
虽然家人和弟弟为其还上了不少的借款,但丈夫还是与其离了婚,离婚后的姐姐便一直住在娘家。
曾某为了让姐姐赶紧清醒,就照着姐姐的脸拍打了几下。或许是因为喝了酒,没有控制住力道,这几下打的姐姐脸都有些略微红肿。
随后姐姐曾某倩清醒了过来,虽然腿脚有点不灵活,但人确实清醒了。
警察到达现场后看到姐弟两人坐在屋内,虽然有些疑惑,还是询问了姐姐脸上的伤,以及晕倒的具体事宜。
此时的曾某倩,意识已经十分的清晰,能够和警察进行沟通对话,并讲述了自己的晕倒的情况。
弟弟曾某也将“打伤”姐姐的脸,是因为想让姐姐快速恢复意识的情况详细的说明。
而当地的120急救中心,因为不熟悉所在地的路况给曾某华打电话询问具体地址时,被告知“姐姐已经清醒了,不用过来了”。
于是120急救中心便根据求救人信息,折返回医院。
因此当晚的120急救中心的医护人员,并没有见到“晕倒呕吐”的曾某倩,也无法判断曾某倩的实际情况。
按照曾某所说,当晚接警人员走后,他便扶姐姐回卧室休息,自己则晃晃悠悠的处理了姐姐的呕吐物。
据曾某讲述:姐姐当时的意识十分清晰,虽然动作有些迟缓,人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随后因为酒意上头,便和衣睡在了客厅的沙发上。第二天清醒过来的曾某,没有多想,收拾好自己便打车去到了公司。
直到母亲告诉自己的“姐姐出事了,人已经送到医院”,这才慌忙的跑到医院。
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已经晚了,姐姐因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冷静下来的曾某,因为前一晚没有及时让医生接走姐姐感到懊悔。同时又怀疑是不是因为自己力道偏大“扇打”了姐姐几下,导致姐姐死亡。
就这样,在内心的痛苦不安以及煎熬下,曾某来到了派出所,选择了“自首”交代一切。
【核心问题】曾某到底用了多大的力,为什么能够致人于死地?
因为“急救”导致姐姐死亡,算不算的过失杀人?在法律上又如何定义过失杀人?
过失杀人又会怎样被判决,又能够获得亲属的谅解?
首先来看一下,曾某到底用了多大的力,为什么能够致人于死地?
在某种程度上说,一名成年男子的力气,即便只有一半的力道,也能致使成年女子半昏迷的状态。
再加上曾某当晚因为喝了不少的酒,在“施救”过程中完全没有轻重的概念,因此导致曾某倩因为颅骨骨折,出血过多休克导致死亡。
这一点,在法医验尸的过程中,可以得到证实。
其次,因为“急救”导致姐姐死亡,算不算的过失杀人?在法律上又如何定义过失杀人?
首先过失杀人,指非故意或预谋的杀人,或者是由于疏忽导致人非正常死亡。
此时的客体是指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曾某因为看到姐姐躺在客厅且口吐白沫,想要对姐姐进行“施救”,才“扇打”姐姐的脸部,他的行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的确算是正常且没有错的。
综合本次案情来判断,曾某也确实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姐姐没有即使得到救治而死亡,完全是符合过失杀人的要件。
事后法官也确实认定,曾某是因为在情急之下想要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施救,导致被害人因为过失行为导致死亡,这一理由成立。
因此曾某华的确算是“过失致人死亡”。
最后,过失杀人又会怎样被判决,又能够获得亲属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后,曾某及时到当地派出所自首,法院认定:曾某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曾某的“犯罪链”十分的清晰,法官在判刑和量刑上也是十分的公平公正。
事后,虽然得到姐姐前夫的原谅,以及自己的家人的原谅,但或许在曾某的心中却是“无法原谅”的存在。
结语作为非医护人员,在看到有需要急救的病人,并且自己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救治培训的时候,不要轻易的展开“救治”。
第一时间是要抓紧时间拨打120急救中心,请求医生的救助,而不是“自以为是”的处理,这很有可能会酿成不可言说的后果。
同时,作为一名成年人,也要对自己的作出的任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即便是自己的亲人,也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