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我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是耕地中最优质、最高产、最精华的部分,在稳定粮食生产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根据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这也体现出基本农田在征地拆迁领域的重要性。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基本农田”的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因此,在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中,基本农田前面加上“永久”二字,体现了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其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凸显。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除非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该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如果征收部门拿着省政府的征地批文,来征收老百姓城堡的基本农田,无疑是违法的征地行为。在我律师团所代理的案件中,一些地方政府将老百姓的基本农田认定为-非永久基本农田。意思说,由于你的基本农田不是永久基本农田,而是非永久的基本农田,因此征收该类土地无需经过国务院的审批。那么,究竟有没有这个所谓的“非永久基本农田”概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特意说明了“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个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的理念。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强调“两个决不能”,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
由此可知,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原先基本农田的进一步加强、保护,加上永久二字是进一步保护。因此在基本农田的基础上,不再分“永久基本农田”和“非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的土地属于非永久基本农田为由,无需国务院的征地批文征地,则属于未批先征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向各级自然资源督察部门进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