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个人取得100万元中介费如何才能少缴税?
有个朋友帮忙牵线搭桥完成一项工程,对方给好处费100万,怎么能少缴税?办个什么个体户还是有什么办法?劳务报酬合适还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合适?
解答:
根据描述,取得的收入属于佣金(或中介代理费)。对方在实际支付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发票的。发票有两种途径可以合法取得:1.以个人名义在税务局申请代开;2.个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或合伙企业等,然后以注册企业主体名义开具。
两种途径下个人所得税缴纳是不一样的:1. 以个人名义直接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税务局只依法征收增值税(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免征),实际支付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100万元,将按照最高预扣税率40%,但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可以通过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退税。
2. 以个人名义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但是先向税务局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再申请代开发票,税务局将依法征收增值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2022年4月1日-12月31日免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多数税务局是核定征收(大概为开票金额的0.8%-3.5%不等,具体看当地税务局核定情况)。
3. 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后,以注册企业名义开具的,现在基本上税务局不再同意核定征收,后期比较麻烦,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征收,如果没有成本抵扣的话,税负较高。
综上所述: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然后再申请代开发票的税负最低,而且相对简单。
问题2:非居民企业按照多少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类:(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在税法没有规定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的,应由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三)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可以适用更加优惠的税率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地区),与我国之间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的,满足条件的可以享受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更加优惠的税率。
问题3:报销工伤医药费和发放采暖费、防暑降温费应如何账务处理?
发生工伤公司走社保,如何账务处理,如果是报销个人医药费公司如何账务处理?
如果发放采暖补贴和防暑降温费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1.公司垫付工伤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工伤医疗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2.收到社保局支付的工伤医药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工伤医疗费
同时,如果社保局没有全部报销的由公司承担部分: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工伤医疗费
说明:公司自行承担的员工工伤医疗费或补助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3.企业发放采暖费或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1)先根据需要发放的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企业发放采暖费或防暑降温费,虽然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但是需要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4: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即:先在书立合同的申报期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做税源申报;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申报期,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比如,甲乙双方在2022年9月25日签署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只注明了货物的单价,没有注明数量,合同注明交易数量根据购买方的订单数据确定。双方合同签署后在7月份并没有实际交易,假设双方在2022年第四季度成交了100万元和按季度申报印花税。
那么,甲乙双方虽然合同书立时间在2022年第三季度,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列明金额,所以在第三季度申报期(10月)只需要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做税源申报即可;在第四季度(2023年1月)则需要按照实际结算金额100万元来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100万元×0.3‰)。
问题5:请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所得税什么时候用应交所得税,什么时候用递延所得税?
解答: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因此,需要对企业账务进行调整的,只能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二) 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三) 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四)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五) 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六)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七)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在上述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中,虽然都是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是又可以再次分为两类:1.对会计利润有影响的;2.对会计利润没有影响的。其中,“对会计利润有影响的”的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才跟企业所得税有关系,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需要根据调整后财务报表做纳税调整。
“对会计利润有影响的”的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由于发生在资产负债日后,并没有实际发生在纳税年度内,所以在计算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计算在内,即资产负债日后产生损失不得在纳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比如,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了重大诉讼,法院裁定企业需要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企业虽然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了纳税年度的会计报表,减少了会计利润,但是由于该项损失并不是纳税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对于该200万元纳税调整产生并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因为后期可以抵减,是一项资产)。
同样道理,如果调整增加了企业的会计利润的,由于不是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也不需要计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增加“应交所得税”。
不过,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主要是调整后减少企业的会计利润。
问题6:本月已开了票,尚未收款也未发货怎么做账?
解答: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在先开具了征税发票的情况下,在发票开具当日就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xx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7:发票明明上面写的是增值税的纳税凭据,为什么抵扣企业所得税也必须要有发票?
解答:
税务管理中“以票控税”,并不单单是控制增值税,只要相关的都可以控制。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跟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也并没有强调所有的税前扣除,都必须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标准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和境外支出,以及规定可以使用分割单的情形下,都是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并不是都必须要发票。而且,即便有真实的发票,也不一定就能税前扣除,因为还必须要保证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以及合理性等。
问题8:收到工抵房入什么资产合适?
收到工抵房的公司入什么资产合适?该房屋委托开发商出售。入固定资产不是生产经营的,入投资性房地产不是出租也不是为了增值,且如果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算为了增值,用公允价值计量也不合适,入持有代售资产也还没有确定的客户。一般入做什么科目,原因是什么?
解答:
贵公司收到的工抵房,目的既不是自己使用,也不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因此感觉到计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都有点不合适,甚至连计入“持有待售资产”也不合适。
如果单纯从会计准则角度看,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三条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问题9:经营许可证算无形资产吗?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算不算无形资产?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 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 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能单独转让等,就不能满足上述第三条第(一)的条件,企业就不能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核算。
虽然,某些许可证不能单独转让导致不能在会计核算作为一项“无形资产”,但是在企业的资产评估或整体转让中,却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