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邀请指的是什么?
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为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要约指的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第14条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1、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则通常也是不承担法律责任。
2、内容不同
要约指的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
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