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使用观光电瓶车转运学员途中发生车祸,如今伤痛缠身驾校至处理未果。”8月24日,宝鸡市民王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4月份,她在宝鸡女子驾校报名后去训练场信息录入,返回时所乘坐的观光电动车侧翻,当时造成一车5人不同程度受伤,她伤势最重,出院后后续治疗的事情至今处理无果。
视频新闻:【小里帮忙】驾校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车5人受伤,交警认定教练承担全责
学员:驾校转运学员电动车侧翻,学员受伤严重商讨后续治疗 没结果
王女士说:“4月20日,我在宝鸡女子驾校报名后,当天下午体检后在驾校场地信息录入,返回时四人乘坐的观光电动车返回市区,在从驾考训练场下坡不足200米处的铁路涵洞处发生侧翻,造成我们一车5人不同程度受伤。”
“当时我坐在第三排,电瓶压到我肚子上,造成腰腹部三级烫伤,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唇部开裂伤缝了16针,在医院住了2个多月,期间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为驾校全责,同时对观光电动车进行了技术鉴定,发生事故车辆无刹车、无号牌、无保险是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上路的车辆。”王女士说。
同时,她表示,住院期间驾校支付了治疗费用,出院后后续仍需手术及康复治疗,驾校一直没有态度,在她自行垫付几千元费用后,驾校表示一次性支付6.4万元了解此事并放弃一切追诉的权利,她未同意,驾校也未积极出面处理此事,此事也就一直搁置至今。
调查: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车辆鉴定制动不符合标准
根据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金台大队5月25日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4月20日14时15分许,孙某(驾校教练)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沿光明综合市场下行(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涵洞处时,与涵洞北侧壁发生碰撞导致随车一行5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造成无现场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记者看到事故车辆电动车名牌标注四轮电动车电机功率5KW,额定电压72V,其中也明确标注了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
同时,该认定还显示,驾驶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未按规定造作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孙某负全部责任,其余四名当事人无责。
与此同时交警部门出具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显示,驾校所使用的傲威牌四轮电动车无号牌且属与机动车,车身前部右侧留有碰撞痕迹,部分黄色漆皮脱落,前挡风右下部碰撞破碎,前部左右两侧下方玻璃破碎,后部挡风玻璃破碎。制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规定,因事故现场发生变动,车速计算数据不足,其速度无法计算。
驾校: 学员住院校方已垫付治疗费7万余元,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宝鸡市高新女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驾公司隶属陕西雍兴交通集团,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负责处理此事一名负责人。
黄姓校长说:“事发后,我们已经给王女士垫付医药费7万,其中包含住院55天期间所有治疗、陪护等等,以及出院后安排专人在家看护照料。出院后,伤者要求在宝鸡市中心医院烧伤科进行治疗,校方也积极配合。王女士去了12次,我们全部给与报销。在此期间,与其商谈了多次,我们也先行做了一份补偿协议,一次性补偿6.4万,这只是初步的协议,可以进行商谈。她认为我们没有诚意赔付金额太少,到这里没有再继续谈下去。”
同时,他表示,由于赔偿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所以事情也就搁置无法进行下去。对于观光电动车不能上路以及车辆日常管护上,其称,发生交通事故校方不回避,当时观光车辆并未驶上道路而是区间摆渡,我们也要求他们走司法程序,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律师:驾校和伤者可委托法医鉴定,根据伤残情况计算赔偿金额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宝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观光电动车的司机孙某负事故的全责。但是孙某是驾校的员工,是转运学员途中发生的车祸,是在履行职务,根据《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驾校对孙某的过错行为先向伤者赔付。
赵良善表示,关于伤者的赔偿金额,驾校与伤者可共同委托一家法医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予以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几级伤残(伤残等级分为1至10级伤残),然后根据具体的伤残情况计算赔偿金额。驾校尽量与伤者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伤者可诉诸法院,由法院公正裁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董晓明 编辑汶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