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中国合伙人》中,有一句著名的台词:“不要和好朋友一起做生意”但事实上,基于合伙制度“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大部分创业者在合伙时会选择自己的亲人或者好友,这种天然的人合性导致在合伙关系建立时,合伙人间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部分合伙人甚至不会签订合伙协议但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因经营不善、理念分歧等问题,合伙人散伙常有发生,进入诉讼后,合伙人便由亲密的“战友”变成了难解的“冤家”,合伙合同纠纷也呈现出分歧较大、矛盾难解的特征,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合伙人散伙结果?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合伙人散伙结果
在电影《中国合伙人》中,有一句著名的台词:“不要和好朋友一起做生意。”但事实上,基于合伙制度“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大部分创业者在合伙时会选择自己的亲人或者好友,这种天然的人合性导致在合伙关系建立时,合伙人间往往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部分合伙人甚至不会签订合伙协议。但近年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因经营不善、理念分歧等问题,合伙人散伙常有发生,进入诉讼后,合伙人便由亲密的“战友”变成了难解的“冤家”,合伙合同纠纷也呈现出分歧较大、矛盾难解的特征。
消失的合伙人
当老孙找到小文合伙开化工厂时,小文完全信任他这个老乡。“签完入股协议后第二天,我就转了账,却没想到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8年5月,老孙、小毛与小文共同签署了入股协议,协议约定小文一次性入股60万元,老孙让出化工厂项目7%的股份。与此同时,小毛也会让出2%股份给小文,计算标准与老孙出让标准相同,股金另付。
可小文没有想到,没等到他支付另外2%股份的股金,这个合伙项目就因没有通过安全评估而“流产”。此时,除去小文支付的60万元外,化工厂项目前期已经花费了110余万元,合计170余万元。明明只有7%的股份,却承担了60万元的亏损,小文很是不平,要求老孙、小毛结算也毫无回音。无奈之下,小文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老孙承认合伙开厂确有其事,但称小毛只是技术入股。小毛却称自己是入股协议的证明人,受老孙雇佣负责化工厂技术与销售运营。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关联案件中,小毛曾出示一份无人签字的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显示小毛占有20%股份;老孙也在庭审中也改口称,小毛有12%的股份。
依据比例原则,法院依法认定小文应承担化工项目早期费用11万余元。因庭审中小毛与老孙拒绝承认二人在涉案合伙中各自股份份额,法院遂判决两人共同返还小文投资款48万余元。
缩水的投资款
看中了奶茶这一新式茶饮消费的巨大潜力,小侯、小林等人合伙加盟了一家知名奶茶品牌。却不曾想奶茶店才经营两个月,13.8万元的投资款就缩水成了8.9万元,小侯很不理解。为此,小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投资款4.9万元,并解除合伙人协议。
面对小侯的起讼,小林则很是无奈,他称:“虽然奶茶店只开了两个月,但是加盟费、设备费、推广费、装修费,样样都是开销,合伙本身就是要共同分担风险,不能亏损之后就要讨回投资款啊!”
说起亏损,小侯更加气愤:“我也知道亏损了,但明明是合伙,小林没有通知我就擅自转让了店铺!”对于转让店铺一事,小林却称,这是有协议依据的,并向法院提供了合伙人协议与会计账簿。
经查,合伙人协议确实约定:小林作为甲方具有售卖店铺的决策权、管理工作事务的决定权,小侯作为乙方不可以插手公司规划及策划事务。同时,诉讼前,双方曾就实际收取投资款、实际亏损数额及剩余投资款进行确认,小林已向小侯退还剩余投资款8.9万元。
法院另查明,在会计账簿中有部分装修款及其他费用系用于小林所经营的其他店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林按照合伙比例退还小侯投资款共计2500元。
退不回的保证金
工程款到账本是件开心事,可张先生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拿工程款前,我们三个合伙人曾经一起支付了保证金,现在保证金退回给了我的合伙人也是我的连襟老王账户上,我却要不回来了!”为此,张先生将合伙人老王作为被告、另一起合伙人廖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但在合伙人老王来看,张先生起诉要求退还保证金为时尚早,三人的合伙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即便张先生想要回这笔保证金,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进行清算、结算之后再行起诉。
为查明保证款交付原因,法官到收取保证金的建设公司进行调查,建设公司财务总监顾女士称:“2019年支付工程款时,还没有到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原告方和我们协商提前支付。为此,他们向我们支付了150万元的保证金。2020年,这笔保证金因至合同约定付款时间而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方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本案所涉150万元,并非合伙项目的出资,也非合伙项目的受益,系为工程款结算需要,额外作为担保金支付给建筑单位的款项,故该款项并非合伙财产,而是属于张先生等人的个人财产。综上,王某应退还张先生支付的保证金56.25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