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 | 高一飞
整合 | 张婷
两年前,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失踪。整整2年后,被告克里斯滕森方在6月12日的庭审中,终于承认了这一杀人事实。美国当地时间24日,大众陪审团裁定,布伦特·克里斯滕森2017年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罪名成立。章莹颖的父亲发表声明,说陪审团的这一裁定是“伸张正义的第一步”。
据美国当地媒体报道,由于辩方律师在开案陈词中承认克里斯滕森杀害了章莹颖,预计大众陪审团会判定克里斯滕森有罪。若是判定有罪,大众陪审团还需要判定克里斯滕森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量刑阶段庭审预计还将持续两周。
章莹颖案嫌犯终被判有罪!2分钟回顾9天庭审焦点。视频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
章莹颖的失踪也牵动着国内同胞的心,章莹颖的家人与众多关注此案件的网友都期待着最终凶手能被判处死刑,告慰受害者。而由于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凶手能否被判处死刑,有许多不可预知的变数。那么,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建立的、如何运作的?陪审团制度有哪些利与弊?又是否是个理想的审判制度?
《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高一飞 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4月版。
陪审团制度是如何发展来的?
早在殖民统治时期,美国人就依靠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解决民事纠纷。从民事陪审团发展起来的美国刑事陪审团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734年,当时殖民当局对新闻记者Zenger的审判,被认为是“陪审团对抗压迫的权利的重要性给数以千计的美国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该案在冲破法官的多方阻挠后,陪审团最终宣告Zenger无罪并将其释放。
独立战争前夕,英国政府极力避免将犯罪交由当地陪审团来审判,而将相关案件改由英国本土法院管辖。这一举动加速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指出,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英国“在许多案件中,剥夺了我们由陪审团来审判的权利”。而在《独立宣言》签署前,北美12个州就已一致同意制定一部明确规定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权的成文宪法,“这是唯一一个12个州宪法一致规定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三与第六修正案在保障民众享有陪审团审判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美国社会的发展也决定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会呈现出不同的状况。
美国刑事陪审团制度历经两百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司法系统。当初的制度基础,陪审团的选拔、组成、运作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影响陪审团审判的新闻媒体也要纳入陪审团制度当中。虽然美国社会要求废除陪审团的呼声很高,但不可否认,刑事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依然占据着重要位置。
在15世纪前,英美传统上认为陪审团应由12名陪审员组成;之后,允许抗辩双方就陪审团人数进行协商,可以突破12人。189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Thompson v.Utah案中裁定:宪法意义上的陪审团至少由12人组成。在过去30年间,有关12名陪审员的要求饱受质疑。1970年,在Williams v.Florida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除死刑案件有特别要求外,只有6人组成的陪审团也符合宪法的要求。
美剧《陪审团》剧照。
为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确定大致要经历以下几个复杂的环节:由州和联邦法院根据选民登记名单、汽车驾驶执照名单或其他总体上可以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公共名单为基础制定出一份陪审员名册;其次,法院工作人员要向被召集来的陪审员发放一份调查问卷,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最后,控辩双方根据调查问卷和询问的结果行使当事方的回避权,包括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其中,有因回避不受次数的限制,无因回避有次数的要求,且正在逐渐减少,近年来要求废除无因回避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
几百年来,一致裁决规则在英国曾得到严格的遵守,而这也为美国的一致裁决规则提供了典范。17世纪初,随着英国殖民活动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漂洋过海来到了美国。由于对英国陪审团制度不甚熟悉,17世纪的美国曾短暂允许采用多数裁决规则。但到了18世纪,人们认为裁决必须一致,事实上在1972年以前,没有案件诉至最高法院对刑事案件要一致同意表示质疑。
到了18世纪,一致裁决规则在美国已成为共识。尽管美国宪法未对一致裁决规则予以规定,但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明确了该规则:19世纪后期附带裁定刑事陪审团裁决需一致。1946年颁布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a款规定:“裁决必须是一致作出的,它应当由陪审团在公开的法庭上递交给法官。”因此,在联邦法院,一致裁决规则的适用是明确的。
美国宪法第三与第六修正案在明确与保障民众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人文气息,同时双轨制的司法系统,致使其陪审团制度也因时因地多显不同。有数据表明,在1971年的联邦地区法院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61.7%,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9.6%;而到了2002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数已经上升为全部案件的86.0%,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则下降到3.4%。
美国刑事陪审团产生之初的任务是摆脱英国的控制,争取民族独立。独立后的美国,法治文明深入发展,关注权力的制约,以此为基础设计了刑事陪审团的最初形态。美国刑事陪审团逐步成为了立足美国本土文化、适应美国法治的重要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保障司法独立 or 低效、成本高昂 、放纵犯罪?
主张设陪审制的最大理由之一就是可以防止受贿行为。因为相对于临时召集的陪审团,当事人应有更多时间、更好机会贿赂常设的司法官员,故可设想对法官较对陪审团更易施加腐化影响。而要在没有被人发现的情况下去贿赂12个陪审员是很难的,这种可能性更多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非司法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至少就美国的情况看,陪审团舞弊的情况几乎没有。一个地方的法官、行政官员、有权势者毕竟是少数,目标集中,容易成为贿赂或拉拢的对象。特别是社会上有权势的人,或者是因为家庭的联姻和亲戚关系,或者是因为平时交往和互相利用的机会更多些,不可避免地会有形无形相互护卫。但随机抽签所依据的公民名单则是成千上万,这样分散的目标的确不好贿赂。要事先贿赂,就要贿赂整个地区的公民,这完全不可能。在挑选陪审员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都要回避,而成为陪审员以后便几乎与世隔绝。如果有人想对陪审员施加影响,或者进行威胁
(这种情况不是不可能发生)
,那的确很难,因为许多判决都要求全体一致,要想同时贿赂12个人或绝大多数人谈何容易。只要其中有一个人将真相捅出来,行贿或施压者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十二怒汉》电影剧照。
而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所蕴含的民主原理使得一致裁决规则得以产生并广为流传,除此之外,一致裁决所蕴含的司法公正原理也是其在遭受众多质疑后仍然未被美国等一些国家放弃的重要原因。一致裁决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完美契合以及其对于提高裁判认可度、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也为其赢得了不少赞誉。
当陪审团的裁决是以一致同意的姿态出现时,公众对其的信任程度明显大于多数裁决的结果,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对于多数裁决中的少数派而言,他们往往很难认可最后的裁判结果,他们有时甚至会觉得自己的意见没有被认真倾听,正义并没有得到实现。一言以蔽之:“采用多数裁决规则的一个后果是,非一致裁决的陪审团不那么频繁地相互纠正有关事实的错误,因为身处少数派的人明显得出结论说,这种努力是徒劳的。”对于公众而言,公众对陪审团的信任是脆弱的,多数裁决很难使公众信服,是否只要人数足够多就可以控制陪审团,那陪审团的评议质量如何保证,陪审团的多数裁判结果如何就是公正的?美国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曾对多数裁决取代一致裁决的做法表示忧虑,而一致裁决可以化解多数裁决带来的信任危机,一致裁决被认为是最为理想的表决方式,真正凝聚了集体的智慧,被视为“上帝声音最可靠的显示”。一致性唤起信任,公众信赖全体陪审员的一致同意将促进对真相的追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对于一致裁判结果也就给予了更高的认可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Randolph N. Jonakait 著, 屈文生 / 宋瑞峰 / 陆佳 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4月版。
一致裁决的持续普及是值得评论一番的。刑事陪审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宣布合法化,即从公众的视角看待国家对强制权力的运用。陪审团为被告人的监禁乃至执行赋予了合法性,因为普通民众倾向于由自己作出裁决。但是陪审团对保持公众在司法管理中的信心的能力是脆弱的。这种能力一部分取决于从民众中挑选陪审团,这样一来所有的群体都对司法该如何运行拥有潜在的发言权。另外,它还取决于公众对陪审团裁决的公正、准确和真实的信心。保留一致裁决最强有力的论据就是其是陪审团裁决合法性的核心。
常识告诉我们,当裁决是一致作出的,公众对于裁决准确性的信心更大。斯图尔特大法官为用多数裁决来取代一致裁决的标志性重大意义而发愁是正确的。在最好的情况下,每当一个分裂的裁决作出,公众的信心就会受到侵蚀。而在最坏的情况下,每当裁决沿着种族或者其他族群界限而分裂,合法性的危机就会呈现在我们眼前。斯图尔特大法官没有援引发生这种族群分裂可能性的统计数据,但他认为必须重新设计陪审团审理的程序以许可这类裁决,从而改变公众对陪审团在最坏情况下的态度。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认为一致裁决规则是对陪审团的一种苛求,许多国家纷纷放弃了一致裁决,取而代之以多数裁决规则,然而一致裁决的民主原理和司法公正原理决定了其仍然是一种理想的裁决方式。大法官斯图尔特曾在约翰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的反对意见中指出:“陪审团一致裁决,这一要求像其他宪法性要求一样重要,在法律与当代社会的联系中保持陪审团的作用。它提供了简单而有效的、为几个世纪的经验和历史所认同的方法,以对抗公众的激情和偏见给正义的公正落实带来的损害。”
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国内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批评,有些人甚至提出要废除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各国总会有差异,但批评陪审团的声音却惊人的一致,比如说,陪审团审判低效、成本高昂、放纵犯罪等。
美剧《陪审团》剧照。
陪审团审判低效。民众在评判陪审团的优劣时,很容易关注到陪审团效率低的问题。前面我们提到,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从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团的组成,一直到陪审团的评决、裁决结束,其间需要经历复杂的程序,自然耗时较长。有学者认为,陪审团审判较法官审判的时间要长,一般约长三分之一。在整个过程中,如果陪审员因故缺席或是有资格问题,需要重新确定审判日期,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还有,每个案件中,法官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不厌其烦地给陪审团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理解案情和证据。再者,陪审团评议时,可能因为意见分歧过大而无法达成一致裁决,此时即形成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需要另组陪审团重新审理。要顺利完成以上程序,陪审团自然低效。
陪审团审判也常被指责成本高昂。使用陪审团审判,政府就要选拔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虽然担任陪审员对普通民众来说是一项义务,但国家一般还是会给予其一定的报酬,尽管数额不多。陪审员参与审判期间,法院还要负责陪审员的伙食。如果陪审员被隔离,国家还要支付宾馆的开支,而且必须指派法院职员保护他们评议的秘密性。陪审团所有的费用都由国家负担,且费用不菲,陪审团审判自然可以谓之成本高昂。
最后,陪审团审判放纵犯罪。陪审团的成员都是普通民众,他们不能像专业法官那样对证据和法律都有精深的把握。他们是一般人,很多时候会基于良心或内心来作出裁判。相对于专业法官,陪审团更容易作出无罪判决。事实上,陪审团审判案件的无罪率确实要远远高于专业法官审理的案件。这样过高的无罪判决率,民众自然认为陪审团放纵了犯罪,让犯罪人逍遥法外。
当然,社会上对陪审团的批评远不止如此,还有陪审员能力不足,陪审团制度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等等。
陪审团制度的未来发展:或许会消退,但不会消失
发端于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历经几个世纪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甚至是塑造了这个世界的司法观念和司法体系,不仅成为英美法国家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连大陆法国家也争相效仿。但同时,有一点我们的感受也非常强烈,那就是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陪审团制度正在整体走向消退。
民事陪审团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几近消亡。在英国,1854年以前,陪审团审判都是普通法院唯一的审判方式。从1854年开始,法官可以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独任审判。到1883年的时候,只有诽谤、恶意中伤、恶意起诉、非法拘禁、引诱和违反婚约等案件由陪审团审判,其他案件则必须经申请方能由陪审团进行审判。1918年以后,陪审团在除了诈骗案件和以上提到的6种案件以外的案件中都不再适用。1948年,英国则直接废除了民事陪审团制度。其他普通法系大概也是这样的一种情况。目前,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除了美国以及加拿大的部分州,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大部分民事案件中不再使用陪审团审判,仅将陪审团审判限定在极少数特定类型的案件中。
刑事陪审团的使用范围也大幅度缩小。在刑事案件中,仍保留了陪审团审判的有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等四十多个国家,但即使是在这些保留了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陪审团运用得也极少。据2000年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87%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审理,只有13%的案件被起诉到刑事法院,这其中有9%是因为超出治安法官的权限移交刑事法院的,剩下4%的案件才是因被告人的申请交由陪审团审判的。在美国,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刑事案件数也逐年下降。有数据表明,在1971年的联邦地区法院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仅占全部案件的61.7%,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6%;而到2002年,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案件数已经上升为全部案件的86.0%,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则下降到3.4%。
《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美)亚当·本福拉多 著,刘静坤 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3月版。
其他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陪审团的使用情况也不乐观。陪审团使用范围的大幅缩小,一是因为相关国家立法的修改,限制了陪审团的适用。如英国和加拿大,两国早先对刑事陪审团的运用是不加限制的,陪审团在当时是刑事案件审判的唯一形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案件数量的增加,渐渐有了简易罪、两可罪和公诉罪的区分,只有公诉罪才必须交由陪审团审判,简易罪由治安法官审理即可,两可罪则给予被告人充分的选择权。此举无疑大大限制了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使用范围。二是因为国家“辩诉交易”的盛行,压缩了陪审团的使用空间。在英美等国,根据法律的规定,重罪应提交陪审团审判,但当事人和检察官往往基于案件的现实情况达成某种协议: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检察官相应地减少指控或提出更轻的量刑建议。而这种控辩双方达成的交易可以很轻松地获得法官的认可,从而有效地避开了陪审团审判。事实上,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通过辩诉交易结案的案件已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九十几,留给陪审团的空间可想而知。
《失控的陪审团》电影剧照。
就在英美法系陪审团给人以一种正在消退的印象的同时,也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却在引进或试图引进陪审团制度。比如说,曾经废除过陪审团制度的俄罗斯和西班牙,现都已经重新恢复了陪审团的运行,日本虽然没有正式恢复陪审团,但其国内要求恢复的呼声很大,相信未来恢复陪审团审判的可能性比较大。
陪审团制度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复兴只能说明一点,那就是陪审团制度至今仍没有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其不是也不可能走向消亡。陪审团制度是一项拥有几百年历史的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对陪审团制度的改革是时代的需要,并不意味着陪审团制度遭到了摒弃。事实上,作为一项宪法权利,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已深深根植于陪审团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民众的心中,改革和调整只会加强它的生命力。
可以说,在这个世界上,只要人类对专制压迫和司法专横还有恐惧,那么,陪审团制度就不会过时。陪审团制度或许会消退,但不会消失。
本文摘编整合自《上帝的声音》,已获得出版方授权。摘编顺序有调整及删节,标题由编者所取,未经作者审校。
作者:高一飞
整合:张婷
编辑:何安安 校对: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