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娱乐明星、公众人物还是普通民众,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夺子大战”“藏子大战”。孩子抚养权归谁,与谁一起生活往往会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焦点。此外,有的父母也会在婚姻解除后因为情势变化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
那么,哪些因素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是不是,我收入高,孩子就能归我?是不是,我平时照顾孩子更多,那孩子就能跟我?我家孩子挺大了,是不是孩子想跟谁就能跟谁?爷爷奶奶照看多,对于父亲获得孩子抚养权有没有优势?一方有恶习,或者道德品质有“劣迹”,对获得孩子抚养权有没有影响?
今天,我们有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团队的法官助理周羚敏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抚养权解决的是谁优先抚养未成年人的问题,与此同时,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并没有丧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成人间的矛盾与不和,绝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利益作为代价或者以孩子作为谈判的筹码。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由谁优先抚养。如双方产生争议,一般而言,取决于亲情关系、个人情况、经济能力、子女意愿、辅助因素等多种因素。
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规范。
图解如下:
一、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案例一】
王罗与李丽起诉离婚,诉讼时双方所生之子王小罗未满2周岁。男方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女方辩称同意离婚,但婚生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及男方父母照顾,自己无能力抚养小孩,故主张婚生子由男方抚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罗与李丽婚生子未满2周岁,但是出生后一直由男方及男方父母照顾较多,且女方坚持不取得孩子抚养权,孩子由男方抚养更为适宜,故判决孩子随王罗共同生活,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抚育费。
二、2-8周岁的子女
以下为有利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正因素”:
1.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继子女、养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继子女、养子女);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考虑(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照顾的)。
以下为不有利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负因素”: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品行情形(如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恶习、道德品行恶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
3.不尽抚养义务或侵害过未成年子女的(如有虐待、遗弃子女等;教唆、胁迫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或者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在分居期间阻挠另一方正常探视等);
4.抚养能力存在缺陷的(如伤残、无收入保障等导致自身生活存在困难的)。
【案例二】
徐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秦琴离婚。2015年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女儿徐悦随被告秦琴共同生活。双方诉讼时,徐悦在读幼儿园大班。
经审理,法院认为,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如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本案中,原被告的女儿年满6周岁,此前双方分居两年期间随被告生活,并在被告处读幼儿园,已经适应了该处的生活环境,形成了稳定的生活习惯,故本院确认,离婚后女儿徐悦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徐杰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三、8周岁以上的子女
除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外,子女年满8周岁的,应当征询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和意见。
【案例三】
朱英与吴天诉讼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所生之女吴地随吴天共同生活,后朱英起诉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吴天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天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外出,不能很好照顾吴地,且自诉讼前一年吴地已经实际与朱英共同生活,吴地已经在上海形成较为稳定的学习生活,而吴天明确表示将孩子户口迁往老家并转学。考虑到朱英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吴地与其生活,将有利于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状况。此外,吴地已经11周岁,法院询问其意见后,其也表示愿意跟随朱英生活。据此,法院判决吴地随朱英共同生活,由吴天支付一定金额的抚养费。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影响抚养权归属的若干因素。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未成年人年龄等个体差异,各种因素的优先及比重情况,往往依赖于法官的综合认识。
有的法院尝试将相关因素因子进行量化评价(赋予一定分值后比较)从而为最后调判提供参考。例如将经济能力细分为工作收入情况、居住条件、债权债务情况、给予子女接受教育情况等;将个人品行细化为有无赌博、吸毒等恶习、有无存在过违法刑事处罚、有无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自身文化水平、工作单位和居委、村委评价等;将亲情关系细化为抚养现状和子女意愿等;将辅助因素则细化为是否祖父母外祖母看管、再婚再育机会(情况)等。相关调查由家事法庭法官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根据每个因素赋予一定的分值进行量化评分。
离婚诉讼中,受伤最大的往往是孩子,家事审判改革的应有之义便是通过制度创新和人文关怀,特别是在抚养权归属的认定上,改变以父母双方为中心的传统思路,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以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为处理抚养权归属的立足点,在判定抚养权时候以孩子的需求为出发点进行考量。有条件的,可以鼓励父母轮流抚养;对于多孩家庭,保障孩子们共同生活的时间。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图片源于网络)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周羚敏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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