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闹得沸沸扬扬的“昆山反杀案”刚一锤定音,网友们的键盘似乎都还没冷,紧接着11月初又爆出“黑龙江16秒反杀案”,当事人黄海龙在一审判决中已被判有期徒刑六年,一时间各网络平台又是群情激奋,关于当事人定罪量刑的争论不休。
经过调取的案发时视频与各方报道,案发经过大致如下:2017年4月6日,黄海龙和冯思铖因交通事故在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市交警大队处理,过程中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然后黄海龙被众人拉开,但冯思铖还是当场死亡。从冯思铖掏刀捅向黄海龙,到黄海龙夺刀反刺冯思铖,最后被人拉开,整个过程约16秒,其间至少七人拉架。
“反杀者”黄海龙
一审法院认为,黄海龙抢过刀后刺向冯思铖,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视为自动投案,并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黄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冯思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冯思铖损失,得到谅解,对黄海龙可减轻处罚。据此,富锦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黄海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上诉审理已经结束,尚未做出判决。
大多数网友对此有疑问,此案与“昆山反杀案”如此相似,为何一个以正当防卫为由甚至未被起诉,而黄则不幸被判六年,为何黄不属于正当防卫?到底如何才算是正当防卫?
“昆山反杀案”案发现场
对以上疑问,笔者先对“昆山反杀案”与本案做一个简单的区分。首先昆山案发时,龙哥是从车上取刀对于海明实施侵害行为,刀掉后龙哥又迅速跑回车里,期间被于海明砍伤致死。公安机关认为“龙哥”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龙哥”先是从车里取出刀将于海明砍伤,后被于海明反伤后仍然没有放弃侵害,其跑回车里还有可能取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工具,基于以上判断,于海明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将“龙哥”砍伤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防卫目的,综上认为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在本案中,通过视频可以看出,在最后的几秒时间,防卫人情绪激动,看上去比较愤怒。当时,边上有两三个人拉他,但是他挥拳踢脚,动作非常剧烈,其持刀刺向冯思铖的行为确可以看做是因报复而为的故意伤害行为,再者案发地点为交警大队,当冯手中刀被夺去之后,客观上并无其他的工具继续实施侵害行为,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并且当时周围也有其他人员在场(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参与劝架的不低于七人),黄夺刀之后其生命所面临的危害已经解除,黄也有向警务人员求助解决的可能,因此并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交警大队视频截图
在此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做一个简单分析介绍,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一下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即对方一定是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比如“龙哥”持砍刀砍于海明的行为、本案中冯思铖持刀刺黄海龙的行为等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实施防卫行为时,不发侵害正在发生,一旦侵害行为停止,则防卫行为必须停止,否则将构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比如在昆山反杀案中,“龙哥”的不发侵害是持续性的,于海明持刀将其砍伤时,不发侵害仍在持续,因此其反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本案当中,经过以上案情分析已知,当刀被夺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受害者继续实施的侵害对方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正当防卫行为。
3、主观条件: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即所实施的反抗行为必须是出于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不能是出于报复或者故意伤害或者其他目的。在“昆山反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是出于防卫的目的,而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在本案中,通过视频材料可得知,黄情绪激动,明显可感知到其“复仇目的”,因此一审法院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即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只能对实施不发行为的人做出,不能对其他人实施防卫行为。比如,冯思铖将黄海龙刺伤,黄不能对其旁边的家人实施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即你的防卫方式,不能远远超过对方侵害方式。比如,一盗贼对你实施盗窃行为,你出于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反手就是一刀刺向盗贼,这属于典型的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法律对正当防卫有这么多限制?如此严格的限制条件,是否会导致许多维护自身权益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进了班房?要知道法律本身是文明的,其目的是制止暴力、保护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不是用来鼓励甚至制造暴力的。
最后,本案的最终判决尚未做出,黄海龙满足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并且事发后,已经积极进行认错补偿,已经得到了受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判决。但无论最终结果如何,相信法律定会不枉不纵,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